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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7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法院書記官「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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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試問所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 能力」與「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究係何所指?又本條項「不罰」之理論 基礎何在?有無例外規定?試一併說明之。(25 分)
刑法上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有幾?又所謂「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究係 何所指?試分別簡述之。(25 分)
何謂「強制性交」?又何謂「乘機性交」?至於所謂「詐術性交」,又究係何所指? 試一併說明之。(25 分)
試就下列各項說明其是否符合「文書」之定義與性質:(25 分) 汽車牌照 社交用之名片 日記 佰元鈔票 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