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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2 年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法院書記官「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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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執有乙簽發、到期日為民國90 年1 月1 日之本票一紙,迄95 年1 月1 日 始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乙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准許之裁定 確定後,甲又遲至102 年1 月1 日始持該確定之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 問乙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應如何救濟?如甲係執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准許確定,而持該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情況有無不同?試附理由 說明之。(25 分)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 條規定,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準此,則 債權人聲請法院將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單位,已撥付至債務人在某郵局帳戶內之退 休薪俸為強制執行,是否合法?如為勞工之退休金,情形有無不同?試附理由申論 之。(2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 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 定判決,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試附理由回答:此種執行名義是否屬於 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 項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25 分)
甲、乙間就B 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因生糾紛,出租人乙先向法院取得假處分裁定, 禁止承租人甲占有使用B 地,經執行後,其後甲亦取得法院之假處分裁定,禁止乙 為妨礙甲繼續使用B 地之行為,並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否准許該假 處分執行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