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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民法
法院書記官 102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法院書記官「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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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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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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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受輔助宣告之某甲,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在銀行活期存款100 萬元。試問:甲每 月欲提款1 萬元作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此提款是否仍須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又乙為保障甲之利益,基於輔助人之地位,得否主動代理甲提款?(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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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A 為甲地所有權人,B 為A 之女,A 出資在甲地上興建乙屋,並以B 名義為建築執照 之起造人。乙屋建築完成後,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以下簡稱)前,A 以自己之名義將乙屋出售予C,並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C,C 即 以自己名義辦理保存登記。嗣因A 經商失敗,甲地遭查封拍賣,由D 拍定並取得 所有權,D 乃以C 無權占有為由,訴請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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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A、B 係甲地共有人,兩人於民國70 年間訂立分管契約,約定甲地東側部分由A 使 用,西側部分由B 使用。A 乃於其分管土地上種植竹木,並於分管後隨即向B 借用 西側部分使用,期限5 年,A 復於72 年間擅自在西側部分興建乙屋。75 年底借期 屆滿後,A 仍繼續使用西側部分。嗣B 於85 年間死亡,繼承人C、D 均未發現上 情。迨92 年間,C、D 發現上情,乃於94 年初起訴主張A 無權占有,訴請拆屋還 地,A 於被訴後,遂主張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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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乃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由於乙妻體弱多病且無工作, 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乃酌定未成年人丙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其後 乙恢復健康,並覓得待遇較甲優渥之工作,乙乃聲請改定親權人,試問:法院應否 准許乙之聲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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