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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9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法院書記官「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基於使人受重傷害故意,同時對A、B 二人潑灑硫酸,致A、B 二人 的眼睛失明,A、B 二人分別委任律師先、後對甲自訴犯重傷害罪嫌。試 問:法院對B 之自訴應如何處理?B 在A 自訴甲的案件審理中,可否聲 請法院參與訴訟?(25 分)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A 罪嫌,A 則認為甲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 甲的犯行,應如何進行罪責(論罪)資料及量刑(科刑)資料的調查與 辯論?(25 分)
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 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 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甲殺人未遂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後,因逾期上訴而告確定, 嗣甲於判決送達後3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主張有足生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