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書記官 95 年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乙共同出資(出資比例相同)向第三人購買土地,以甲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 並由甲乙各使用二分之一土地建屋居住。甲死亡後,其子丙繼承為土地所有人。乙 亦死亡,丁為其繼承人。丙、丁乃互相協議,由丁補償部分金額,丙同意以買賣為 原因,將土地二分之一的持分移轉登記給丁,並訂立買賣契約。嗣後丙拒不履行, 丁乃依據該買賣契約訴請丙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丁應如何主張其 權利?(25 分)
出賣人甲將某筆土地出賣給乙,已收清價金,並將土地交付買受人,惟未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嗣該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金由出賣人甲領取完畢, 請問:買受人乙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補償金?(25 分)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未約定管理方法,甲、乙 、丙未經丁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與戊,請問該租賃契約對丁是否發生效力? (25 分)
甲男乙女係夫妻,乙女以受甲男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兩造成立訴訟上和 解,同意離婚。其後乙女以兩造離婚乃因甲男之過失所致,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