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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訴訟法概要
法院書記官 95 年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法院書記官「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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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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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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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八二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 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 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 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問:何謂聽審請求權?請舉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 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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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在何種情形,證人得以書狀為陳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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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其原因各為何?兩者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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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已婚之甲男與未婚之乙女有通姦行為。甲的妻子丙女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知道此事 之後,在九十五年五月與甲離婚。問:在九十五年七月時,(25 分) (一)丙可否向檢察官僅限定對乙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二)若丙未提告訴,可否直接向法院對甲、乙兩人提起自訴?
(一)
(二)
法院書記官 95 年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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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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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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