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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5 年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法院書記官「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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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八二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 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 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 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問:何謂聽審請求權?請舉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 說明之。(25 分)
在何種情形,證人得以書狀為陳述?(25 分)
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其原因各為何?兩者有何不同?(25 分)
已婚之甲男與未婚之乙女有通姦行為。甲的妻子丙女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知道此事 之後,在九十五年五月與甲離婚。問:在九十五年七月時,(25 分) (一)丙可否向檢察官僅限定對乙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二)若丙未提告訴,可否直接向法院對甲、乙兩人提起自訴?
(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