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妨害其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30 萬元,由該院簡易庭法官A 審理。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甲當場以言詞聲請A迴避。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行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但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B)因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自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釋明之,甲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
(C)於迴避之聲請事件終結前,本件訴訟雖不得辯論終結,但該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仍得調查證據
(D)如甲係以A 駁回其證據調查之聲請,足認A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時,A 即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以甲係意圖延滯訴訟而仍辯論終結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