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係為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事項,依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9 條之規定所設置。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6 條之規定,「文
化藝術事業之獎助,應定期舉辦,並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審之。前項評審之方
式、程序,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定之」,
與第19 條設置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目的為「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
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因此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已有法規明確授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可行使補助業務等
公權力。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何謂行政委託(公權力委託)?
依司法院釋字第269 號、382 號、462 號之解釋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16 條之規定,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授權之業務範圍,是否屬於行政委
託?
若人民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發生授權業務範圍內補助上之爭訟,其救濟途徑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