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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92 年金融保險法規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金融保險「金融保險法規」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A公司股票已在我國興櫃市場交易,甲為A公司股東持有二千股股票。甲因工作關係,乃以其自行書寫而非A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央請好友乙代為出席A公司九十二年度股東大會,試問此一委託書之法律效力如何?(二十五分)
銀行法對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原則,有何具體規定?試說明此等專屬業務之 性質。其與傳統銀行業務與銀行法准許銀行從事之業務,有何不同?(25 分)
銀行法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有何限制?又所謂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所指為何?(二十五分)
銀行法對保守客戶資料祕密有那兩個條文?試分別說明其內容、規範目的與例外規 定。(25 分)
要保人以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之方法,詐欺保險人,並訂立保險契約者,若該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得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解除契約。惟若保險人逾此期限未為解除契約,得否又依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以其係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試從法院見解及學理觀點加以論述。(二十五分)
請說明並深入討論如下「保險利益」相關問題: 何謂「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特別是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關於保險利 益之規定為何?(15 分) 我國保險法第三條指「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人,而同法第四條則 指「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此二規定就保 險利益之觀點而言,其中是否有衝突矛盾之處?如何詮釋始能克服其間之困難? (20 分)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以上開保險利益之論點觀之,究係要保人或是被保險人應 要有保險利益?何時要有保險利益?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之法律效果 是否妥適?保險法第十七條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15 分)
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應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該二基金之用途有何不同?若保險人無支付能力時,該二基金應負之清償順序為何?(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