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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01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財經廉政/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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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擔任某市立國中校長,主持該校終身學習課程,聘用弟媳B 擔任課程臨時助理, 試分析是否違法?(25 分)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15 分)某國立大學副校長出國進修,由教務長 A 代理,A 應否申報財產?(10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初任與升調並重,……」, 試述其立法目的為何?(25 分)
A 大學畢業,應民國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經政風類科考試及格,於 99 年3 月1 日分發B 機關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嗣後A 於100 年6 月1 日 辭職,問:B 機關是否要對A 辦理考績?(15 分)又A 辭職是因被移送懲戒,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處分,該處分應於何時執行?(10 分)試依法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