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
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86 條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
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
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
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第25 條第1 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
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