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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107 年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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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主管機關核給甲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之補助金,期間自民國105 年1 月 至3 月為止,共計30 萬元。其後,因主管機關作業疏失,於期間屆至後仍持續提供 甲每月10 萬元之補助金,至105 年6 月發現溢發為止,共計溢發補助金20 萬元。 試問: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其溢領之20 萬元補助金?(25 分)
行政處分依法應經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後始得作成,卻未經該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 即作成該行政處分者,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補正此一瑕疵?(25 分)
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 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86 條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 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 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 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第25 條第1 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 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 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 行法第3 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4 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 進入檢查?(25 分) 參考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 第37 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 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54 條第3 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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