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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4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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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6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於乙之服飾店,擔任店員。嗣後,經乙指派 為代理人,與丙簽訂購買一批新款女裝之契約。試問:甲、乙間僱傭契約之效力為 何?甲代理乙和丙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效力又為何?(25 分)
甲為脫產,將所有之A 屋,與乙為通謀虛偽之買賣,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 乙將A 屋出賣於知情之丙,並再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試分別說明甲、乙與乙、丙 間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甲有現年68 歲之父乙,為進出口公司老闆,收入頗豐;有現年28 歲之女丙,高考 及格且在政府機關上班,與現年24 歲仍在半工半讀之子丁。甲病重無力工作且無積 蓄,試問:乙、丙、丁如何分擔對甲之扶養義務?(25 分)
去年,甲帶著前婚姻所生之女丙與乙結婚,甲、乙雙方雖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 登記,但證人丁、戊之簽名則僅由甲單方帶著結婚證書告知其欲與乙結婚。今年, 因乙懲罰丙成傷,致甲想結束與乙之婚姻關係,惟遭乙拒絕。試問:甲應如何主張 以結束其婚姻關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