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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96·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4

戶政 96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6-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96
1

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 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 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 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 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 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 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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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第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 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 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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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婚後育有一女丙(現今三歲),約定從父(甲)姓。後因甲屢次毆打乙丙母女, 乙乃請求離婚,甲大怒雖同意離婚,但揚言斷絕與乙丙之一切關係,將乙丙驅離甲 之住處,並變更丙之姓氏為母姓。不久甲死亡,遺有財產二千萬元,甲之母丁拒絕 讓乙丙奔喪,並主張甲乙離婚後,甲所收養之戊始為甲之子女,丙已從母姓,非甲 之子女。有理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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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婚後甲外出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並無子女。後甲有外遇並育有一子丙,甲 定期寄生活費給丙母丁。乙心灰意冷,要求與甲離婚,甲未同意卻突然死亡。丙之 母丁請求繼承遺產,乙主張應先將甲剩餘財產之一半給予乙後,其他始列入遺產, 包含婚後甲工作所得財產現金五百萬元、婚後購買的房屋一棟,登記於甲名下,價 值一千萬元以及甲繼承遺產五百萬元。乙有理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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