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我國人和印尼國人丙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乙和丙為顧及丁之出生身分和成長需要,於生下丁後決定結婚,辦好結婚登記後並以臺北為共同住所地。然而婚後4 年丙失業,為照顧丁,乙、丙雙方也常意見不合因此感情不睦,丙在一次和乙爭吵後離家出走並音訊全無迄今6 年,乙乃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酌定丁之親權由乙行使。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之離婚,應依乙和丙雙方之本國法皆准許乙和丙離婚而定
(B)乙、丙之離婚,應依我國法為準據法
(C)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或丙之一方本國法定之,以承認子女之婚生性為原則
(D)丁是否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應依乙與丙結婚時雙方本國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