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106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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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4 題
106 年申
第 1 題甲、乙於民國100 年5 月8 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 兩人同意交付仲裁,經仲裁人於102 年8 月20 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102 年9 月15 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 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於104 年2 月20 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 給甲。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25 分)
106 年申
第 2 題甲男、乙女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結婚,嗣於106 年7 月28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 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 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106 年8 月6 日與A 女結婚。試論 述甲男之後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25 分)
106 年申
第 3 題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數月,乙女懷孕並生下A 子後,甲男即認領A 子; 嗣後甲男發現,A 並非其親生子,且經DNA 鑑定確認,甲因此主張認領無效。乙女 則抗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乙 之抗辯,何者有理?(25 分)
106 年申
第 4 題甲、乙於民國102 年1 月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6 · 25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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