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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96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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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 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 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 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 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 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 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
何謂權利能力?試比較自然人與法人權利能力之不同。(25 分)
民法第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 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 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25 分)
某甲十八歲生日時其母贈其百萬高級跑車一台,後因甲欲出國留學乃向其父乙借得 一百萬元作為學費,甲不願增加其父乙之負擔,乃商請其父乙代為出售該跑車,正 巧其父乙欲換座車,其父乙乃以車款抵銷甲向乙所借之學費,試問:甲、乙之法律關 係如何?(25 分)
甲乙婚後育有一女丙(現今三歲),約定從父(甲)姓。後因甲屢次毆打乙丙母女, 乙乃請求離婚,甲大怒雖同意離婚,但揚言斷絕與乙丙之一切關係,將乙丙驅離甲 之住處,並變更丙之姓氏為母姓。不久甲死亡,遺有財產二千萬元,甲之母丁拒絕 讓乙丙奔喪,並主張甲乙離婚後,甲所收養之戊始為甲之子女,丙已從母姓,非甲 之子女。有理否?(25 分)
民國九十六年國慶日,持續同居關係之甲男乙女因A 子出生,乃隨即舉行結婚儀式 宴客諸親友,婚後翌日甲乙赴戶政機關辦理結婚及A 之出生登記,乙欲使A 從母 姓,但甲不從,戶政機關建議抽籤決定,抽籤結果A 從母姓,豈料甲稱並未同意抽 籤,不承認抽籤結果,並訴請法院決定子女之從姓,試問:本案戶籍機關與法院應 如何處理?(25 分)
甲乙婚後甲外出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並無子女。後甲有外遇並育有一子丙,甲 定期寄生活費給丙母丁。乙心灰意冷,要求與甲離婚,甲未同意卻突然死亡。丙之 母丁請求繼承遺產,乙主張應先將甲剩餘財產之一半給予乙後,其他始列入遺產, 包含婚後甲工作所得財產現金五百萬元、婚後購買的房屋一棟,登記於甲名下,價 值一千萬元以及甲繼承遺產五百萬元。乙有理否?(25 分)
民國九十六年中秋節,甲男乙女因婚後個性不合依法協議離婚,離婚後甲隨即與丙 再婚,豈料甲乙之離婚因證人為禁治產人,乙為挽回婚姻乃訴請法院確認甲乙離婚 無效,經法院宣告離婚無效後,乙同時主張甲丙之婚姻為重婚無效,甲丙則主張不 知證人為禁治產人,主張婚姻仍然有效。試問: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