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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111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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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務人員,自95 年3 月1 日起服務於乙機關擔任五職等公務人員, 並領取偏鄉地區交通補助每月1500 元。乙機關於110 年3 月1 日接獲 審計部以A 函來文表示,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自97 年5 月1 日法規依據 修法後,法規解釋上須限於戶籍地與服務機關位於不同縣市方得領取。 乙機關清查後發現甲自法規依據修法後不符資格,遂於111 年1 月15 日 對甲作成丙函表示撤銷交通補助之處分,並自111 年2 月1 日起停發偏 鄉地區交通補助。另於111 年3 月1 日對甲作成丁函請求其返還自97 年 5 月1 日起至111 年1 月31 日止溢領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返還期限為 111 年3 月31 日,逾期未返還,即移送行政執行。甲不服丙函及丁函, 遂分別提起訴願,請問: 甲主張其信賴值得保護,原授益處分不得撤銷。乙機關答辯甲之信賴 雖值得保護,惟基於公益仍應撤銷。請問乙機關答辯有無理由?(15 分) 甲主張丙函作成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的5 年請求權時 效有無理由?(15 分) 甲主張丁函作成縱未逾請求權時效,請求其返還自97 年5 月1 日起 至111 年1 月31 日止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不符實務見解,認為乙機關不 得請求返還甲所受領逾5 年之部分,該主張有無理由?(20 分) 甲於返還期限屆至時未返還溢領之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乙機關得否移 送行政執行?(10 分) 附: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甲於106 年5 月購入一住宅,嗣經人檢舉該住宅違法作為工廠使用。主 管機關稽查後,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 條第1 項規定,於111 年3 月20 日 以A 函通知甲處以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3 個月內停止作為工廠使用。 甲不服A 函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法事實發生早已逾行政罰法 3 年裁處權時效,罰鍰及停止使用處分皆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 甲主張罰鍰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20 分) 甲主張停止使用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20 分) 附:都市計畫法第79 條第1 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 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 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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