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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108·行政法研究1/3

移民行政 108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3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101-115
115311431134112411121103109310831073106410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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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A 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 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 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 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 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 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 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A 提 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 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 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㈠臺北市市立國中A 對所屬教師所為平時考核獎懲之法律性質為何? (15 分) ㈡甲如對申誡一次之懲處有所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20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 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 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2 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15 條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逕 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
()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 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 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2 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15 條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逕 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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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內政部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內政部發給甲依親 居留證,經一次延長後,有效期間至民國108 年12 月20 日。甲於民國 108 年6 月7 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內政部以其所屬移民署A 專勤隊實 地訪查、對甲以及甲依親對象乙面談結果,審認有足夠事實認為甲無正 當理由未與乙共同居住,且甲與乙間婚姻之真實性,並無法以相關說詞 及證據獲得證明,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許可辦法(居留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 甲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之依親居留證,並請甲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 起10 日內申請出境,如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強制甲出境。 甲認為A 專勤隊對乙之面談有重大瑕疵,蓋乙患有嚴重認知障礙、記憶 缺損等腦部問題,根本無法正確回答A 專勤隊所提出之問題,且面談紀 錄並未逐字逐句記錄,僅記載對甲不利之事實,內容顯然有所疏漏,面 談紀錄之真實性令人質疑。甲因此欲對內政部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 請並廢止甲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依親居留證之處分提出救濟。 ㈠由於面談結果係內政部作出行政處分之重要依據,甲認為面談程序及 結果有重大瑕疵,甲是否得針對面談結果提起救濟?(15 分) ㈡為證明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向內政部申請提供A 專勤隊對乙面談之影 音光碟,內政部是否得拒絕提供?(20 分) 參考法條 居留許可辦法第8 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人,應依相關法規及移民署之通知,接受面(訪)談。 申請人之配偶及其他親屬,移民署認有面(訪)談之必要者,亦同。 居留許可辦法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 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 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居留許可辦法第27 條第1 項第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 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 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1 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1.……2.公開或提供有礙 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 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 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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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A 文化協會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簽訂「甲花園委託管理維護行 政契約」,為期3 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已依約撥付第1 年補助款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案經辦理第1 年核銷程序後,新北市政府文化 局因A 文化協會部分款項未用於契約約定之用途,僅同意核銷300 萬 元,並通知A 文化協會於民國108 年12 月1 日前返還200 萬元剩餘款。 A 文化協會不服此通知,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應如何為 訴願決定?A 文化協會逾期未返還200 萬元剩餘款時,新北市政府文化 局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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