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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05 年法院組織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警「法院組織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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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 條第1 項之「司法機關」是否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理由為何?(13 分)法 院組織法第58 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所稱「配置」之內容為 何?(12 分)
某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所涉犯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在檢察官 未授權下,檢察事務官逕行諭命被告A:「緩起訴期間一年,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確 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請依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之職權規定,論述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法? (25 分)
何謂陪審制?何謂參審制?其制度差異性何在?試就其重點說明之。(25 分)
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 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 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