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