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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95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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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甲前無不良素行記錄,其父母為躲避債務,下落不明,由祖母照顧,祖孫二人 相依為命,祖母因年邁無力管教,甲在校與同學相處不睦,經常不到校上課。甲為 防別人找碴,隨身攜帶美工刀,為維持生計,在有搖頭丸交易傳聞之「快樂星期五 PUB」酒店打工,充當小弟。某夜間凌晨,警員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該酒店,發 現甲口齒不清,判斷有嗑藥,遂將甲帶回警局。試問:(25 分) (一)警員將甲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二)警局將甲移送少年法院,移送之事實與理由如何記載? (三)少年法院法官得以何理由將甲收容? (四)調查官就本事件調查結果,查明上開事實,且發現甲已服用「K 他命」成 癮,就本件調查報告,應為如何之記載與建議?請簡述理由及依據。
(一)
(二)
(三)
(四)
何謂先議權?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將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審酌之標準為何?(25 分)
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方式有別於刑事案件,試問其特徵為何?立法意旨何在?試說 明之。(25 分)
少年甲因保護事件,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又另因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確定。試問兩項保護管束如何執行?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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