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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8 年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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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85 年間,以週年利率20%之條件貸與乙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約定清償期90 年12 月1 日屆至時,乙非但未清償原本,亦未曾
給付過任何利息。甲遲至106 年1 月5 日始訴請乙給付上開借款本息,
乙於訴訟中為本息俱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甲則主張縱使本金債權已
罹於時效,但仍得就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的利息為請
求。請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將其所有之A 地,以未定期限方式出租與乙,雙方並約定租金之數
額,以A 地每年之申報地價為基礎進行調整。此契約關係延續二十餘年
的期間中,因受都市開發影響,A 地及其周邊土地形成市集,工商業鼎
盛繁華,於A 地上經營商業之乙亦因此獲利頗豐。長期見此情之甲,雖
屢次請求乙應配合周邊出租土地之市價提高租金,但皆未獲回應。甲乃
訴請法院調整A 地之租金。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甲於民國68 年間將其所有之A 地,無償提供予A 地所在地之乙市內之
丙區公所建造活動中心,建物完成後每年度之使用率均符合「乙市區民
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嗣甲基於與丁買賣A 地之契約,於
104 年6 月間,通知丙終止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並於同年10 月
間與丁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取得A 地所有權後,請求乙、丙遷離系爭
建物基地、拆屋還地。請附理由說明:甲終止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
是否有理?乙、丁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甲為乙之受僱人,於駕駛貨櫃車執行運送貨物業務時,不慎衝撞路旁護
欄,板車及貨櫃因而傾倒,並致丙受重傷。事後,於丙起訴請求甲賠償
損害之訴訟中,於法院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甲願給付丙新臺
幣一百二十萬元。二、丙保留對其他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丙
對甲其餘請求拋棄」。惟因丙所受損害超出甲依調解所支付之賠償金
額,乃復向乙請求其餘損害部分之金額。請附理由說明:丙對乙之請求
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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