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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10 年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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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營運期間,製作產品過程中使用多種化學物質,經證實極可能 提高人體致癌風險而為公司所知,但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對於員工並未作 防護說明與設置相關防護措施,並任意將化學物質隨意傾洩於地面及地 下,導致作業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甲公司並以遭污染的地下水 作為生產線員工飲用水等水源,導致甲公司員工因此而罹患癌症或相關 疾病,甚至死亡,甲公司營運至1994 年2 月關廠。乙丙為甲公司前員 工,於2009 年3 月開始發病,並到醫院治療,於2009 年5 月被醫院告 知他們的疾病與甲公司使用的化學物質相關,乙丙即起訴請求甲賠償其 損害,問法院應如何判決?(34 分)
甲為A 屋所有人,與丙不動產經紀公司間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有興 趣買受A 屋,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下稱系爭要約委託書),委由丙交 予甲。系爭要約委託書前言「契約審閱權」已載明:「□要約人簽訂本契 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含)無誤。□要約人已詳閱並充分瞭 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乙勾選後者方格且於下方簽名 確認;系爭要約委託書載明,乙經由丙仲介購買系爭房地,願以總價新 臺幣87,000,000 元承購,並同意依該條款簽立買賣契約,要約有效期間 至民國(下同)109 年8 月7 日24 時止,於要約有效期限內,買方有撤 回權,於行使撤回權時,以郵局存證信函、或以信函親自送達賣方或丙 公司,即生撤回效力,系爭要約委託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 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履行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於承諾送達買 方5 日內,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點交約定 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不履行簽定 買賣書面契約義務時,應賠償賣方以成交總價3%計算的違約金。經甲 於109 年8 月6 日在系爭要約委託書簽名承諾出售,並由丙轉達乙。但 之後乙拒絕簽訂買賣契約、給付價金,甲依系爭要約委託書約定,起訴 請求乙按成交總價3%計付違約金,請問有無理由?(33 分)
甲1-甲39 與乙共40 人均為A 地及其上B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 就A 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均為1/40,乙為一樓區分所有權人,甲1-甲39 或其前手與乙都是民國67 年起陸續從丙建商買受房屋及基地的權利, 丙建商與乙的買賣契約約定,乙所購買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該一 樓房屋正前方約80 平方公尺法定空地,乙自民國67 年遷入一樓即使用 該法定空地,其他住戶無法進入也無法使用,但均無人爭執此一狀態, 直到甲1 在民國105 年從其前手繼受位於B 公寓大廈10 樓的一戶,甲 1 開始爭執乙就該法定空地的使用權,甲5 在民國107 年從其前手繼受 位於B 公寓大廈8 樓的一戶,也支持甲1 的主張。甲1 和甲5 即依民法 第767 條起訴請求乙拆除法定空地上工作物,並將該法定空地返還甲1 和甲5 及其他A 地共有人全體,請問有無理由?(3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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