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長期施用安非他命,未曾至精神科就診,也無病識感,因不滿同住員工宿舍的A 之日常行為,又懷疑A 要對自己不利,因此心存積怨。某日,甲施用毒品後聽到A 在宿舍餐廳喝酒喧嘩,一時氣憤,基於殺人犯意拿著牛排刀刺入A 的背部,A 經送醫急救,因受有左上背部銳器刺傷,致左側胸腔大量血胸、左肺塌陷,不治死亡。依鑑定報告書判斷,甲於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係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殺人行為,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甲的刑責為何?
(A)過失致死罪
(B)傷害致死罪
(C)殺人既遂罪,適用刑法第19 條第3 項而不得減輕其刑
(D)殺人既遂罪,依刑法第19 條第2 項規定,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