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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勞動社會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司法官 26 題

A 受僱於B 大賣場,於高職就讀暨畢業後參與政府開辦之職業訓練階 段,都集中於物流倉儲的專業技能,惟雇主將其安排在維修部門擔任其 他技師之助手,同時協助銷售業務。A 因工作表現不佳,遭雇主B 終止 契約,並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A 遂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及失業認定,由於自求職登記日起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完成第一次失業認定,轉請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在案。A 領取失業給付起之翌月,須依規定辦理再 失業認定,於是接受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收到所建議之C 倉 儲公司銷售工作職位,並經告知已安排妥當之面試日期,以及,A 如違 反責令行為,「將可能遭全部或部分停發失業給付」之法律效果。A 搜尋 C 公司相關資訊,同時私下參加其辦理之求職宣導活動後,主動向C 公 司表明,僅對該公司之物流倉儲相關工作有興趣,無意申請銷售職務, 並遞出求職申請書,C 公司立即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暗示「應該 不會考慮僱用A 從事物流倉儲業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A,A 表 明自己將不會依所囑遵期面試,但已另行登記參加C 公司招募,並未真 的違反責令,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待,機構則叮嚀敦促A 務必去面試, 否則可能承受不利之法律效果。A 則回應道:如無失業給付之支持,將 明確陷入生活困頓,難以為繼,機構除重申A 必須參加工作面試之意旨 外,同時緩頰道:如真遭停發失業給付,應尚有其他救助型之特殊短期 生活津貼可申請,以解燃眉之急。後A 果真未參加面試,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決定刪減其失業給付50%,經A 探詢,機構亦拒絕其他特殊短期生 活津貼之給與,認即便相對人確陷入生活困頓,但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而遭扣減失業給付,不得同時改行請領其他補充型、輔助型給付。A 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對其而言應屬「不可期待」,機構不 得援引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並主張前揭之規定有違憲之嫌, 牴觸憲法社會國原則,強加予失業者不合理之負擔與義務,同時指摘機 構其未履行承諾,給予短期生活津貼,違反誠信,應屬違法。 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A 之失業給付50%,是否適法?(20 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就業保險法〉 第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14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 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 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二、甲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工會」)成立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1 日, 組織範圍為乙公司所僱用之所有員工。甲工會自成立起與乙公司間爭議 迭起,於110 年至111 年間,就加班費、特休、排班議題持續提起爭議, 致乙公司對甲工會產生嫌惡,開始研擬打壓工會之策略。乙公司經諮詢 某顧問後,於111 年6 月30 日股東會議通過分割公司之議案,將乙公司 之A、B、C 部門分別分割為新設之A 公司、B 公司與C 公司,亦即將 本屬單一法人之乙公司分割為形式上不同法人格之4 家公司,且A、B、 C 公司均為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控制從屬公司。乙公司嗣於同年12 月 1 日將其A、B、C 部門員工分別留用至A、B、C 三間公司,惟每家公 司留用員工均未逾30 人。甲工會112 年1 月14 日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分立成立A 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A 工會」),並由主管機關核發立 案證書。然A 公司認為A 工會人數不足30 人,非屬合法成立之工會, 並於同年4 月2 日公告表示「目前本公司無工會」,故由公司辦理勞資 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同時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公告,A 工會向勞 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之申請,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問: 主管機關核發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A 工會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 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工會法〉 第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勞工教育之舉辦。
會員就業之協助。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 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 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 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 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30770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 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 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 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 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 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 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 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0770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 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 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三、A 國際金融集團調整其全球策略,決定退出包括我國在內之不同國家市 場的消費金融業務。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承諾在標售業務的 執行上,以財務健全、資金充裕、具業務管理能力、關心客戶與員工權 益、法遵紀錄良好等關鍵標準,進行篩選承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之後 續得標者。A 集團遂訂定期限,將我國市場之消費金融業務,公開標售。 其投標須知中載明,投標者必須簽署並提出所附「不為不當招攬承諾 書」,內容為:「投標銀行不會向所列受管制之人員(即本公司所屬員工、 經理人暨其他所有提供勞務之人員),提供僱傭契約之要約,或以聘僱、 僱用等任何方式,與所列受管制人員或接受其等要約簽訂任何包括僱傭 契約在內之勞務標的契約(無論係當前或未來之職務),或以任何包括但 不限於獨立承包商、顧問或類似身分為此行為,亦不會以招攬、勸誘或 任何其他方式鼓勵所列受管制人員終止、解除、主張無效或避免與本公 司建立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所有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 此「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是否適法?(15 分) 若承諾不為不當招攬之範圍,僅限於投標期間內或僅限於投標期間屆 滿後,是否適法?(15 分)
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1 月起任職於A 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B 工 會)之會員。A 公司與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 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A 公司使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 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 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 113 年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 從未徵求B 工會之同意。請問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15 分) 乙在進入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7 個月前,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 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A 醫院內設有行政單位、醫療單位、醫療支援單位與兩個特設醫療中心, 其員工成立B 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為A 醫院含所有單位,但會員事實上 僅有醫療支援單位、一特設醫療中心之同仁。B 企業工會之部分會員, 並與醫療單位之員工,另行加入A 醫院所屬醫療法人關係企業為組織範 圍之C 企業工會,另A 醫院行政單位暨其他單位部分員工(其中亦有 B、C 企業工會之會員),同時加入D 醫療產業工會。A 醫院欲延長行政 單位員工之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發函請求B 企業工會同意未果,轉向D 產業工會請求而獲其同意。隨後,A 醫院與 30770 C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締結團體協約,明定「A 醫院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由C 企業工會指派」。針對前述D 產業工會之同意延 長工作、以及A 與C 間簽訂之團體協約,B 企業工會均表反對,主張兩 者均屬違法而侵害其權益,B 企業工會遂以「A 醫院前述二行為侵害其 團結權」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約莫同時, B 企業工會並以「A 醫院應就前述二行為公開致歉」、「A 醫院董事會 一席董事應由B 企業工會推派」、「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由B 企業工會推派」、「B 企業工會所屬會員應加薪5%」為請求事項,向地 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並口頭表明「如請求調解事項未 獲資方同意、調解不成立、將逕行舉辦罷工投票」,A 醫院代表遂於調解 會議中同時提出「增加請求調解事項」,提出一份「必要服務條款草案」, 其中載明禁止參加罷工之B 企業工會會員名單。後調解不成立,B 企業 工會舉辦罷工投票,獲過半數會員通過,A 醫院同日發布新聞稿,以「雙 方未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為由,主張罷工應屬違法、罷工投票不生效力, B 企業工會不加理會,通知會員翌日開啟罷工,責令全體必須加入並拒 絕工作。請分析下列爭點,並做法律效果之判斷。 B 企業工會發動之罷工,是否合法?(20 分) B 企業工會主張A 醫院之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成立?(10 分)
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欲向保險人 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請依下列情形,分析被保險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 (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0.03 mg/L),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 領傷病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 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 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 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 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20%,構 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20 分)
勞工某甲與某乙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同時受僱於A 公司,該 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百貨業,甲乙兩人與A 公司約 定特別休假之計算期間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A 公 司不會主動通知提醒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完全由勞工自行提出。請回答 下列子題: 112年8月間,某甲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日期為同年10月2日 至10月6日,加上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中秋連假以及10月7日至10 月10日的國慶連假,某甲想利用這12天出國旅行。A 公司從事之行業, 在中秋與國慶連假前後皆屬業務超級忙碌的期間,人力非常吃緊,因 此拒絕某甲該次特別休假申請,並請某甲擇日另請。然而,某甲仍堅 持在10月2日至10月6日請特別休假,這5天皆未出勤工作,A 公司因此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 某甲,請問A 公司解僱某甲之合法性?(15分) 某乙自受僱於A 公司起,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從未申請過特別休 假,到了112年年底,經同事提醒方知有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試論某 乙是否仍可主張其自受僱於A公司以來未曾申請過的特別休假權利? 如何主張?(15分)
B 公司因新冠疫情、景氣欠佳必須解僱部分勞工,在計算被解僱勞工資 遣費時,就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內容,與被解僱勞工間產生爭議。B 公司 企業工會為保障其會員之權益,代表被解僱勞工與B 公司就前述資遣費 計算爭議進行協商,惟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請回答下列子題: B 公司企業工會認為被解僱勞工已十分委屈,B 公司竟還在計算資遣 費時有苛扣之情,因此召開會員大會,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 得到全體過半數同意,宣告罷工。試問B 公司企業工會罷工之合法 性?(15分) 30770 B 公司企業工會在進行罷工時,同時設置糾察線,並在糾察線上阻擋 不願配合罷工之勞工進入B 公司上班,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數位拒絕 配合罷工的勞工在衝突中受傷,B 公司企業工會與其會員是否可能因 系爭爭議行為受罰?(15分)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 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 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 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 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 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 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 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 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 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 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 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 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甲與乙分別自民國81 年10 月1 日、87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3 月27 日宣布將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SARS 疫情。臺灣先於92 年6 月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7 月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3 成,92 年5、6 月甚至減少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92 年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4 月至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1 萬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7 月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92 年6 月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30770
勞工甲、乙均為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106 年4 月16 日當選為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4 月1 日起擔任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105 年4 月15 日發函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105 年4 月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36 條第3 項之規 定,惟考量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105 年5 月 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106 年6 月26 日發函請求A 公司比照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106 年7 月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7 月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7 月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A 公司106 年7 月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A 公司擬前往越南設立製鞋廠,因此與員工甲、乙二人達成最低服務年 限之協議。請回答以下問題: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 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 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A 公司所言,乃 與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 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 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 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 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 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 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 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承上述第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 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 問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仲裁規定,其仲裁種類與仲裁方式各為何?有 關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為何?(30分) 30770
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 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 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 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請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評析此項過渡 條款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15分)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3 月22 日起受僱於A 公司,由A 公司辦理加入 勞工保險,於100 年5 月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2 個月後,於8 月1 日 復職,卻不幸於8 月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100 年5 月積欠保 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 為何?(10分)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 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 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 合憲性。(20分)
A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員工特別休假採取週年制,勞工甲於民國(下同) 106 年2 月1 日起受僱於A 公司,107 年2 月1 日起依法有7 日特別休 假,請回答下列三小題。 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 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A 公司之 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 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A 公司主張?(10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有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109 年1 月31 日 止皆未使用該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109 年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 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A 公司作法是否 合理?(15 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取得10 日特別休假,至109 年1 月31 日止 皆未請休,與A 公司合意將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1 月 31 日止)。不料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109 年5 月1 日資遣甲。請問 甲該應休未休之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 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30770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A 公司臺南 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 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4 月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 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100 年4 月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A 公 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5,000 餘元 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 同年5 月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5 月9 日再向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5 月25 日以甲無正當 理由繼續曠職達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則於5 月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100 年5 月25 日,通知甲終 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甲為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 同)150 元,每月工作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9,000 元。面試時雇主 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 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 往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 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 利?(15 分)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 之。(15 分)
甲勞工受僱於100 名員工之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108 年3 月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 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 後始由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 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 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2,000 元,不 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 個月試用期滿後,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A 公司需求不 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針對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 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 定?(10 分) 30770
A 公司員工6,000 人,A 公司組織上設有人力資源處,置處長一人,負 責全體員工之人事事項。其次,A 公司之少數勞工40 人組成B 企業工 會,經常針對A 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令A 公司不悅。 因B 企業工會之常務理事甲擬請求全日會務公假,以辦理會務,乃經由 B 企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為此,A 公司指示人力資源處統籌團體協商 之準備事宜。 今因B 企業工會擇定於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A 公司人力資源 處處長乙指示該處勞工丙等10 人集體加入工會,並於會員大會前積極與 勞工丙等10 人密集商議後發起連署,連署內容為罷免常務理事甲,並於 會員大會時主導議事,安排勞工丙擔任主席,最終作成罷免常務理事甲 之決議。 B 企業工會因之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請求裁決事項為:確認 A 公司因其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於B 企業工會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前發起罷免常務理事甲之連署,並於會員大會當天 主導會議議事程序及議決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雇 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 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 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

律師 67 題

A 受僱於B 大賣場,於高職就讀暨畢業後參與政府開辦之職業訓練階 段,都集中於物流倉儲的專業技能,惟雇主將其安排在維修部門擔任其 他技師之助手,同時協助銷售業務。A 因工作表現不佳,遭雇主B 終止 契約,並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A 遂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及失業認定,由於自求職登記日起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完成第一次失業認定,轉請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在案。A 領取失業給付起之翌月,須依規定辦理再 失業認定,於是接受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收到所建議之C 倉 儲公司銷售工作職位,並經告知已安排妥當之面試日期,以及,A 如違 反責令行為,「將可能遭全部或部分停發失業給付」之法律效果。A 搜尋 C 公司相關資訊,同時私下參加其辦理之求職宣導活動後,主動向C 公 司表明,僅對該公司之物流倉儲相關工作有興趣,無意申請銷售職務, 並遞出求職申請書,C 公司立即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暗示「應該 不會考慮僱用A 從事物流倉儲業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A,A 表 明自己將不會依所囑遵期面試,但已另行登記參加C 公司招募,並未真 的違反責令,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待,機構則叮嚀敦促A 務必去面試, 否則可能承受不利之法律效果。A 則回應道:如無失業給付之支持,將 明確陷入生活困頓,難以為繼,機構除重申A 必須參加工作面試之意旨 外,同時緩頰道:如真遭停發失業給付,應尚有其他救助型之特殊短期 生活津貼可申請,以解燃眉之急。後A 果真未參加面試,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決定刪減其失業給付50%,經A 探詢,機構亦拒絕其他特殊短期生 活津貼之給與,認即便相對人確陷入生活困頓,但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而遭扣減失業給付,不得同時改行請領其他補充型、輔助型給付。A 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對其而言應屬「不可期待」,機構不 得援引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並主張前揭之規定有違憲之嫌, 牴觸憲法社會國原則,強加予失業者不合理之負擔與義務,同時指摘機 構其未履行承諾,給予短期生活津貼,違反誠信,應屬違法。 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A 之失業給付50%,是否適法?(20 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就業保險法〉 第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A 受僱於B 大賣場,於高職就讀暨畢業後參與政府開辦之職業訓練階 段,都集中於物流倉儲的專業技能,惟雇主將其安排在維修部門擔任其 他技師之助手,同時協助銷售業務。A 因工作表現不佳,遭雇主B 終止 契約,並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A 遂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及失業認定,由於自求職登記日起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完成第一次失業認定,轉請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在案。A 領取失業給付起之翌月,須依規定辦理再 失業認定,於是接受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收到所建議之C 倉 儲公司銷售工作職位,並經告知已安排妥當之面試日期,以及,A 如違 反責令行為,「將可能遭全部或部分停發失業給付」之法律效果。A 搜尋 C 公司相關資訊,同時私下參加其辦理之求職宣導活動後,主動向C 公 司表明,僅對該公司之物流倉儲相關工作有興趣,無意申請銷售職務, 並遞出求職申請書,C 公司立即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暗示「應該 不會考慮僱用A 從事物流倉儲業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A,A 表 明自己將不會依所囑遵期面試,但已另行登記參加C 公司招募,並未真 的違反責令,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待,機構則叮嚀敦促A 務必去面試, 否則可能承受不利之法律效果。A 則回應道:如無失業給付之支持,將 明確陷入生活困頓,難以為繼,機構除重申A 必須參加工作面試之意旨 外,同時緩頰道:如真遭停發失業給付,應尚有其他救助型之特殊短期 生活津貼可申請,以解燃眉之急。後A 果真未參加面試,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決定刪減其失業給付50%,經A 探詢,機構亦拒絕其他特殊短期生 活津貼之給與,認即便相對人確陷入生活困頓,但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而遭扣減失業給付,不得同時改行請領其他補充型、輔助型給付。A 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對其而言應屬「不可期待」,機構不 得援引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並主張前揭之規定有違憲之嫌, 牴觸憲法社會國原則,強加予失業者不合理之負擔與義務,同時指摘機 構其未履行承諾,給予短期生活津貼,違反誠信,應屬違法。 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A 之失業給付50%,是否適法?(20 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就業保險法第15 條第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就業保險法〉 第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14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 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 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二、甲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工會」)成立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1 日, 組織範圍為乙公司所僱用之所有員工。甲工會自成立起與乙公司間爭議 迭起,於110 年至111 年間,就加班費、特休、排班議題持續提起爭議, 致乙公司對甲工會產生嫌惡,開始研擬打壓工會之策略。乙公司經諮詢 某顧問後,於111 年6 月30 日股東會議通過分割公司之議案,將乙公司 之A、B、C 部門分別分割為新設之A 公司、B 公司與C 公司,亦即將 本屬單一法人之乙公司分割為形式上不同法人格之4 家公司,且A、B、 C 公司均為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控制從屬公司。乙公司嗣於同年12 月 1 日將其A、B、C 部門員工分別留用至A、B、C 三間公司,惟每家公 司留用員工均未逾30 人。甲工會112 年1 月14 日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分立成立A 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A 工會」),並由主管機關核發立 案證書。然A 公司認為A 工會人數不足30 人,非屬合法成立之工會, 並於同年4 月2 日公告表示「目前本公司無工會」,故由公司辦理勞資 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同時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公告,A 工會向勞 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之申請,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問: 主管機關核發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A 工會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 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工會法〉 第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14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 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 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二、甲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工會」)成立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1 日, 組織範圍為乙公司所僱用之所有員工。甲工會自成立起與乙公司間爭議 迭起,於110 年至111 年間,就加班費、特休、排班議題持續提起爭議, 致乙公司對甲工會產生嫌惡,開始研擬打壓工會之策略。乙公司經諮詢 某顧問後,於111 年6 月30 日股東會議通過分割公司之議案,將乙公司 之A、B、C 部門分別分割為新設之A 公司、B 公司與C 公司,亦即將 本屬單一法人之乙公司分割為形式上不同法人格之4 家公司,且A、B、 C 公司均為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控制從屬公司。乙公司嗣於同年12 月 1 日將其A、B、C 部門員工分別留用至A、B、C 三間公司,惟每家公 司留用員工均未逾30 人。甲工會112 年1 月14 日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分立成立A 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A 工會」),並由主管機關核發立 案證書。然A 公司認為A 工會人數不足30 人,非屬合法成立之工會, 並於同年4 月2 日公告表示「目前本公司無工會」,故由公司辦理勞資 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同時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公告,A 工會向勞 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之申請,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問: 主管機關核發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A 工會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 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 30770 參考法條 〈工會法〉 第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勞工教育之舉辦。
勞工教育之舉辦。
會員就業之協助。
會員就業之協助。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 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 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 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 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30770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 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 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 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 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 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 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 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0770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 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 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三、A 國際金融集團調整其全球策略,決定退出包括我國在內之不同國家市 場的消費金融業務。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承諾在標售業務的 執行上,以財務健全、資金充裕、具業務管理能力、關心客戶與員工權 益、法遵紀錄良好等關鍵標準,進行篩選承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之後 續得標者。A 集團遂訂定期限,將我國市場之消費金融業務,公開標售。 其投標須知中載明,投標者必須簽署並提出所附「不為不當招攬承諾 書」,內容為:「投標銀行不會向所列受管制之人員(即本公司所屬員工、 經理人暨其他所有提供勞務之人員),提供僱傭契約之要約,或以聘僱、 僱用等任何方式,與所列受管制人員或接受其等要約簽訂任何包括僱傭 契約在內之勞務標的契約(無論係當前或未來之職務),或以任何包括但 不限於獨立承包商、顧問或類似身分為此行為,亦不會以招攬、勸誘或 任何其他方式鼓勵所列受管制人員終止、解除、主張無效或避免與本公 司建立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所有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 此「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是否適法?(15 分) 若承諾不為不當招攬之範圍,僅限於投標期間內或僅限於投標期間屆 滿後,是否適法?(15 分)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 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 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 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 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30770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 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 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 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 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 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 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 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0770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 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 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三、A 國際金融集團調整其全球策略,決定退出包括我國在內之不同國家市 場的消費金融業務。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承諾在標售業務的 執行上,以財務健全、資金充裕、具業務管理能力、關心客戶與員工權 益、法遵紀錄良好等關鍵標準,進行篩選承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之後 續得標者。A 集團遂訂定期限,將我國市場之消費金融業務,公開標售。 其投標須知中載明,投標者必須簽署並提出所附「不為不當招攬承諾 書」,內容為:「投標銀行不會向所列受管制之人員(即本公司所屬員工、 經理人暨其他所有提供勞務之人員),提供僱傭契約之要約,或以聘僱、 僱用等任何方式,與所列受管制人員或接受其等要約簽訂任何包括僱傭 契約在內之勞務標的契約(無論係當前或未來之職務),或以任何包括但 不限於獨立承包商、顧問或類似身分為此行為,亦不會以招攬、勸誘或 任何其他方式鼓勵所列受管制人員終止、解除、主張無效或避免與本公 司建立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所有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 此「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是否適法?(15 分) 若承諾不為不當招攬之範圍,僅限於投標期間內或僅限於投標期間屆 滿後,是否適法?(15 分)
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1 月起任職於A 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B 工 會)之會員。A 公司與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 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A 公司使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 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 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 113 年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 從未徵求B 工會之同意。請問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15 分) 乙在進入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7 個月前,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 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1 月起任職於A 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B 工 會)之會員。A 公司與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 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A 公司使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 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 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 113 年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 從未徵求B 工會之同意。請問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15 分) 乙在進入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7 個月前,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 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A 醫院內設有行政單位、醫療單位、醫療支援單位與兩個特設醫療中心, 其員工成立B 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為A 醫院含所有單位,但會員事實上 僅有醫療支援單位、一特設醫療中心之同仁。B 企業工會之部分會員, 並與醫療單位之員工,另行加入A 醫院所屬醫療法人關係企業為組織範 圍之C 企業工會,另A 醫院行政單位暨其他單位部分員工(其中亦有 B、C 企業工會之會員),同時加入D 醫療產業工會。A 醫院欲延長行政 單位員工之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發函請求B 企業工會同意未果,轉向D 產業工會請求而獲其同意。隨後,A 醫院與 30770 C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締結團體協約,明定「A 醫院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由C 企業工會指派」。針對前述D 產業工會之同意延 長工作、以及A 與C 間簽訂之團體協約,B 企業工會均表反對,主張兩 者均屬違法而侵害其權益,B 企業工會遂以「A 醫院前述二行為侵害其 團結權」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約莫同時, B 企業工會並以「A 醫院應就前述二行為公開致歉」、「A 醫院董事會 一席董事應由B 企業工會推派」、「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由B 企業工會推派」、「B 企業工會所屬會員應加薪5%」為請求事項,向地 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並口頭表明「如請求調解事項未 獲資方同意、調解不成立、將逕行舉辦罷工投票」,A 醫院代表遂於調解 會議中同時提出「增加請求調解事項」,提出一份「必要服務條款草案」, 其中載明禁止參加罷工之B 企業工會會員名單。後調解不成立,B 企業 工會舉辦罷工投票,獲過半數會員通過,A 醫院同日發布新聞稿,以「雙 方未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為由,主張罷工應屬違法、罷工投票不生效力, B 企業工會不加理會,通知會員翌日開啟罷工,責令全體必須加入並拒 絕工作。請分析下列爭點,並做法律效果之判斷。 B 企業工會發動之罷工,是否合法?(20 分) B 企業工會主張A 醫院之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成立?(10 分)
A 醫院內設有行政單位、醫療單位、醫療支援單位與兩個特設醫療中心, 其員工成立B 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為A 醫院含所有單位,但會員事實上 僅有醫療支援單位、一特設醫療中心之同仁。B 企業工會之部分會員, 並與醫療單位之員工,另行加入A 醫院所屬醫療法人關係企業為組織範 圍之C 企業工會,另A 醫院行政單位暨其他單位部分員工(其中亦有 B、C 企業工會之會員),同時加入D 醫療產業工會。A 醫院欲延長行政 單位員工之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發函請求B 企業工會同意未果,轉向D 產業工會請求而獲其同意。隨後,A 醫院與 30770 C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締結團體協約,明定「A 醫院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由C 企業工會指派」。針對前述D 產業工會之同意延 長工作、以及A 與C 間簽訂之團體協約,B 企業工會均表反對,主張兩 者均屬違法而侵害其權益,B 企業工會遂以「A 醫院前述二行為侵害其 團結權」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約莫同時, B 企業工會並以「A 醫院應就前述二行為公開致歉」、「A 醫院董事會 一席董事應由B 企業工會推派」、「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由B 企業工會推派」、「B 企業工會所屬會員應加薪5%」為請求事項,向地 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並口頭表明「如請求調解事項未 獲資方同意、調解不成立、將逕行舉辦罷工投票」,A 醫院代表遂於調解 會議中同時提出「增加請求調解事項」,提出一份「必要服務條款草案」, 其中載明禁止參加罷工之B 企業工會會員名單。後調解不成立,B 企業 工會舉辦罷工投票,獲過半數會員通過,A 醫院同日發布新聞稿,以「雙 方未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為由,主張罷工應屬違法、罷工投票不生效力, B 企業工會不加理會,通知會員翌日開啟罷工,責令全體必須加入並拒 絕工作。請分析下列爭點,並做法律效果之判斷。 B 企業工會發動之罷工,是否合法?(20 分) B 企業工會主張A 醫院之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成立?(10 分)
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欲向保險人 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請依下列情形,分析被保險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 (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0.03 mg/L),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 領傷病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 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 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 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 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20%,構 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20 分)
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欲向保險人 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請依下列情形,分析被保險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 (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0.03 mg/L),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 領傷病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 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10 分) 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 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 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 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20%,構 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20 分)
勞工某甲與某乙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同時受僱於A 公司,該 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百貨業,甲乙兩人與A 公司約 定特別休假之計算期間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A 公 司不會主動通知提醒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完全由勞工自行提出。請回答 下列子題: 112年8月間,某甲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日期為同年10月2日 至10月6日,加上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中秋連假以及10月7日至10 月10日的國慶連假,某甲想利用這12天出國旅行。A 公司從事之行業, 在中秋與國慶連假前後皆屬業務超級忙碌的期間,人力非常吃緊,因 此拒絕某甲該次特別休假申請,並請某甲擇日另請。然而,某甲仍堅 持在10月2日至10月6日請特別休假,這5天皆未出勤工作,A 公司因此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 某甲,請問A 公司解僱某甲之合法性?(15分) 某乙自受僱於A 公司起,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從未申請過特別休 假,到了112年年底,經同事提醒方知有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試論某 乙是否仍可主張其自受僱於A公司以來未曾申請過的特別休假權利? 如何主張?(15分)
勞工某甲與某乙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同時受僱於A 公司,該 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百貨業,甲乙兩人與A 公司約 定特別休假之計算期間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A 公 司不會主動通知提醒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完全由勞工自行提出。請回答 下列子題: 112年8月間,某甲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日期為同年10月2日 至10月6日,加上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中秋連假以及10月7日至10 月10日的國慶連假,某甲想利用這12天出國旅行。A 公司從事之行業, 在中秋與國慶連假前後皆屬業務超級忙碌的期間,人力非常吃緊,因 此拒絕某甲該次特別休假申請,並請某甲擇日另請。然而,某甲仍堅 持在10月2日至10月6日請特別休假,這5天皆未出勤工作,A 公司因此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 某甲,請問A 公司解僱某甲之合法性?(15分) 某乙自受僱於A 公司起,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從未申請過特別休 假,到了112年年底,經同事提醒方知有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試論某 乙是否仍可主張其自受僱於A公司以來未曾申請過的特別休假權利? 如何主張?(15分)
B 公司因新冠疫情、景氣欠佳必須解僱部分勞工,在計算被解僱勞工資 遣費時,就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內容,與被解僱勞工間產生爭議。B 公司 企業工會為保障其會員之權益,代表被解僱勞工與B 公司就前述資遣費 計算爭議進行協商,惟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請回答下列子題: B 公司企業工會認為被解僱勞工已十分委屈,B 公司竟還在計算資遣 費時有苛扣之情,因此召開會員大會,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 得到全體過半數同意,宣告罷工。試問B 公司企業工會罷工之合法 性?(15分) 30770 B 公司企業工會在進行罷工時,同時設置糾察線,並在糾察線上阻擋 不願配合罷工之勞工進入B 公司上班,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數位拒絕 配合罷工的勞工在衝突中受傷,B 公司企業工會與其會員是否可能因 系爭爭議行為受罰?(15分)
B 公司因新冠疫情、景氣欠佳必須解僱部分勞工,在計算被解僱勞工資 遣費時,就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內容,與被解僱勞工間產生爭議。B 公司 企業工會為保障其會員之權益,代表被解僱勞工與B 公司就前述資遣費 計算爭議進行協商,惟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請回答下列子題: B 公司企業工會認為被解僱勞工已十分委屈,B 公司竟還在計算資遣 費時有苛扣之情,因此召開會員大會,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 得到全體過半數同意,宣告罷工。試問B 公司企業工會罷工之合法 性?(15分) 30770 B 公司企業工會在進行罷工時,同時設置糾察線,並在糾察線上阻擋 不願配合罷工之勞工進入B 公司上班,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數位拒絕 配合罷工的勞工在衝突中受傷,B 公司企業工會與其會員是否可能因 系爭爭議行為受罰?(15分)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 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 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 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 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 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 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 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 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 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 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 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 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 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 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 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 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 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 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 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 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 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 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 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 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甲與乙分別自民國81 年10 月1 日、87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3 月27 日宣布將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SARS 疫情。臺灣先於92 年6 月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7 月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3 成,92 年5、6 月甚至減少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92 年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4 月至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1 萬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7 月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92 年6 月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30770
甲與乙分別自民國81 年10 月1 日、87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3 月27 日宣布將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SARS 疫情。臺灣先於92 年6 月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7 月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3 成,92 年5、6 月甚至減少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92 年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4 月至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1 萬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7 月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92 年6 月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30770
勞工甲、乙均為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106 年4 月16 日當選為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4 月1 日起擔任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105 年4 月15 日發函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105 年4 月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36 條第3 項之規 定,惟考量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105 年5 月 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106 年6 月26 日發函請求A 公司比照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106 年7 月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7 月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7 月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A 公司106 年7 月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勞工甲、乙均為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106 年4 月16 日當選為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4 月1 日起擔任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105 年4 月15 日發函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105 年4 月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36 條第3 項之規 定,惟考量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105 年5 月 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106 年6 月26 日發函請求A 公司比照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106 年7 月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7 月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7 月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A 公司106 年7 月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A 公司擬前往越南設立製鞋廠,因此與員工甲、乙二人達成最低服務年 限之協議。請回答以下問題: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 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 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A 公司所言,乃 與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 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 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 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 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 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 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 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承上述第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 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 問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A 公司擬前往越南設立製鞋廠,因此與員工甲、乙二人達成最低服務年 限之協議。請回答以下問題: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 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 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A 公司所言,乃 與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 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 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 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 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 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 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 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承上述第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 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 問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仲裁規定,其仲裁種類與仲裁方式各為何?有 關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為何?(30分) 30770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仲裁規定,其仲裁種類與仲裁方式各為何?有 關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為何?(30分) 30770
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 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 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 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請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評析此項過渡 條款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15分)
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 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 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 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請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評析此項過渡 條款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15分)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3 月22 日起受僱於A 公司,由A 公司辦理加入 勞工保險,於100 年5 月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2 個月後,於8 月1 日 復職,卻不幸於8 月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100 年5 月積欠保 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 為何?(10分)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 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 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 合憲性。(20分)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3 月22 日起受僱於A 公司,由A 公司辦理加入 勞工保險,於100 年5 月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2 個月後,於8 月1 日 復職,卻不幸於8 月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100 年5 月積欠保 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 為何?(10分)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 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 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 合憲性。(20分)
A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員工特別休假採取週年制,勞工甲於民國(下同) 106 年2 月1 日起受僱於A 公司,107 年2 月1 日起依法有7 日特別休 假,請回答下列三小題。 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 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A 公司之 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 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A 公司主張?(10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有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109 年1 月31 日 止皆未使用該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109 年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 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A 公司作法是否 合理?(15 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取得10 日特別休假,至109 年1 月31 日止 皆未請休,與A 公司合意將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1 月 31 日止)。不料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109 年5 月1 日資遣甲。請問 甲該應休未休之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 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30770
A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員工特別休假採取週年制,勞工甲於民國(下同) 106 年2 月1 日起受僱於A 公司,107 年2 月1 日起依法有7 日特別休 假,請回答下列三小題。 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 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A 公司之 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 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A 公司主張?(10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有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109 年1 月31 日 止皆未使用該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109 年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 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A 公司作法是否 合理?(15 分) 若甲於108 年2 月1 日起取得10 日特別休假,至109 年1 月31 日止 皆未請休,與A 公司合意將該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1 月 31 日止)。不料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109 年5 月1 日資遣甲。請問 甲該應休未休之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 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30770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A 公司臺南 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 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4 月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 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100 年4 月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A 公 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5,000 餘元 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 同年5 月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5 月9 日再向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5 月25 日以甲無正當 理由繼續曠職達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則於5 月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100 年5 月25 日,通知甲終 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A 公司臺南 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 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4 月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 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100 年4 月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A 公 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5,000 餘元 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 同年5 月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5 月9 日再向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5 月25 日以甲無正當 理由繼續曠職達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則於5 月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100 年5 月25 日,通知甲終 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甲為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 同)150 元,每月工作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9,000 元。面試時雇主 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 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 往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 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 利?(15 分)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 之。(15 分)
甲為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 同)150 元,每月工作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9,000 元。面試時雇主 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 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 往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 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 利?(15 分)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 之。(15 分)
甲勞工受僱於100 名員工之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108 年3 月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 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 後始由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 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 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2,000 元,不 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 個月試用期滿後,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A 公司需求不 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針對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 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 定?(10 分) 30770
甲勞工受僱於100 名員工之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108 年3 月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 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 後始由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 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 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2,000 元,不 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 個月試用期滿後,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A 公司需求不 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針對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 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 定?(10 分) 30770
A 公司員工6,000 人,A 公司組織上設有人力資源處,置處長一人,負 責全體員工之人事事項。其次,A 公司之少數勞工40 人組成B 企業工 會,經常針對A 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令A 公司不悅。 因B 企業工會之常務理事甲擬請求全日會務公假,以辦理會務,乃經由 B 企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為此,A 公司指示人力資源處統籌團體協商 之準備事宜。 今因B 企業工會擇定於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A 公司人力資源 處處長乙指示該處勞工丙等10 人集體加入工會,並於會員大會前積極與 勞工丙等10 人密集商議後發起連署,連署內容為罷免常務理事甲,並於 會員大會時主導議事,安排勞工丙擔任主席,最終作成罷免常務理事甲 之決議。 B 企業工會因之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請求裁決事項為:確認 A 公司因其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於B 企業工會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前發起罷免常務理事甲之連署,並於會員大會當天 主導會議議事程序及議決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雇 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 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 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
A 公司員工6,000 人,A 公司組織上設有人力資源處,置處長一人,負 責全體員工之人事事項。其次,A 公司之少數勞工40 人組成B 企業工 會,經常針對A 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令A 公司不悅。 因B 企業工會之常務理事甲擬請求全日會務公假,以辦理會務,乃經由 B 企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為此,A 公司指示人力資源處統籌團體協商 之準備事宜。 今因B 企業工會擇定於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A 公司人力資源 處處長乙指示該處勞工丙等10 人集體加入工會,並於會員大會前積極與 勞工丙等10 人密集商議後發起連署,連署內容為罷免常務理事甲,並於 會員大會時主導議事,安排勞工丙擔任主席,最終作成罷免常務理事甲 之決議。 B 企業工會因之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請求裁決事項為:確認 A 公司因其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於B 企業工會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前發起罷免常務理事甲之連署,並於會員大會當天 主導會議議事程序及議決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雇 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 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 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 件的提升,要求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 草案共計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 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 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33 條「營業時 間改為11 小時」之要求,但是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 為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B 公司 提供全國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B 公司認為資料 過於龐大,僅願意讓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15 家分店,提供該15 家分店 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B 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 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B 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 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2 名年輕人創業成立A 電腦維修公司(下稱A 公司),並僅僱用電腦工 程師甲1 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A 公司無為其 僱用勞工投保之義務,為節省人事成本,不欲為甲辦理勞保,希望甲自 行處理,甲乃加入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以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 第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投保勞保。甲工 作3 年後因病住院,申請傷病給付時,勞工保險局以甲為A 公司之受僱 員工,並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乃取消甲之被保險人資格,並否 准甲之申請。請問: 甲認為其已投保數年,均如期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從未質疑其投保 資格,如今卻取消其投保資格,否准其申請,認為勞工保險局之處分 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甲如欲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 張之理由?(25 分)
勞工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7 月15 日起受僱於A 公司擔任工程師職 務,並簽署勞動契約書約定:「勞工甲自A 公司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為 自己或他人,經營或從事與A 公司營業相同或相類似或有競爭性之工 作,亦不得受僱或受任於與A 公司營業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性之公司。 違反者,勞工甲應賠償A 公司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違約金。 A  公司同意給付勞工甲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給付方式如下:A 公司 於勞工甲任職期間每年所給付勞工甲之股票及紅利,其中一半作為離職 後競業禁止補償金。A 公司同意自勞工甲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按月於 每月末日給付勞工甲5 萬元競業禁止補償金。」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勞工甲因個人生涯規劃於107 年1 月1 日起自A 公司辭職(最後工作 日為106 年12 月31 日),A 公司於勞工甲任職期間所給付之股票及 紅利得否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之一部?(10 分) A  公司於107 年2 月1 日通知勞工甲表示,將自107 年3 月1 日起解 除勞工甲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勞工甲自斯時起可自由的競業,無 須受原約定之拘束,但同時表示自107 年3 月1 日起不再給付甲每個月 5 萬元之競業禁止補償金。甲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不可由A 公司任 意片面終止,乃起訴請求A 公司仍應自107 年3 月1 日起繼續按月給 付每個月5 萬元競業禁止補償金。甲之起訴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另,若勞工甲因被他公司高薪挖角,乃於離職當時即主動給付A 公司 300 萬元違約金,A 公司受領甲給付之違約金,但同時聲明甲仍應繼 續遵守競業禁止義務。甲則主張給付違約金後即已填補完畢A 公司全 部之損害,即無須再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甲此項主張有無理 由?(15 分)
勞工甲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之A 保全公司(下稱A 公司)保全人員,依公司指派及班表,擔任隨運鈔車護送現金之戒護工作。A 公司於 民國(下同)99 年2 月1 日招募甲時,以書面契約約定甲之月薪為新臺幣32,000 元;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 小時,每四週基本工作時數為288 小時,超過之時數為加班; 加班費之費率則依A 公司制訂之「各職務薪資結構表」計算,契約簽訂後雙方各執 一份,並未進行其他程序。依甲之出差勤紀錄表及個人薪資表記載,甲任職至102 年2 月時,三年以來之每月工時,介於250 至300 小時之間,至薪資表則顯示甲從 未領取任何加班費。甲遂以A 公司與其簽訂之勞動契約未符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要件為由,主張A 公司應給付甲自受僱工作以來,超過法定工時部分之各月份加班費。 請依目前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 種效力?(10 分) 甲得否向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A 公司工作規則訂有績效考核規定,第1 條:「所有業務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績效考核, 考核期間每半年一次;公司應與員工擬定該半年期間之績效標準;當公司認為員工 的實際表現與擬定之績效標準有明顯差距時,公司及員工應擬訂績效改善計畫,促 請勞工改善績效。」第2 條:「公司持續觀察勞工之改善績效,並聽取勞工之意見, 隨時檢討改善之狀況。」第3 條:「經年度考核結果,如未達到績效標準且為業務部 門成績最末一名者,公司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如未改善者,得予調整職務。」 承上,A 公司內部規定,業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事務部主任 每月薪資為4 萬8 千元。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起僱用甲勞工擔任業務部 主任,甲A 雙方每半年均依照工作規則規定擬定績效標準,甲勞工也都達成績效標 準;但103 年上半年結束時,甲勞工績效明顯降低,A 公司乃依工作規則規定與甲 勞工擬訂績效改善計畫,甲勞工於執行改善計畫期間未向A 公司反映不滿之意見, 但甲勞工下半年績效仍然未有改善,103 年度結束時,甲勞工經考評結果為業務部門 成績最末一名,A 公司乃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甲勞工每月薪資隨之從5 萬 元降為4 萬8 千元。 請問:A 公司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是否合法?試申述之。(20 分)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科 目:勞動社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 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 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案例判斷是否 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本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若「調解期間中勞方主動為終止行為」、「調解期 間中勞資雙方合意為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是否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理由為何? (12 分) 本條所稱之調解是否包括向法院聲請調解?(4 分) 本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準為何?(4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1 日死亡,其父乙申請勞工保險甲本人之死亡給付。案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甲死亡前業經投保單位A(即雇主)於103 年元月30 日退保, 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 條第1 項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例第20 條第1 項之規定, 故核定不予給付。乙主張:甲於99 年元月即進入A 公司,103 年元月25 日執行職 務時,遭掃把割傷感染,住進馬偕醫院手術,A 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解僱並 退保,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3 條之規定,甲住院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退保不發 生效力,甲死亡時保險效力仍存續,故應予以給付。試問: 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若乙對於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不服,其權利救濟之程序為何?又雇主不當解僱致退 保,造成乙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之損害,乙應如何主張權利?(15 分)
邇來派遣勞動法律關係之糾紛層出不窮,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請說明勞動派遣之三方法律關係。(10 分) 請從指揮監督關係之觀點說明勞動派遣與承攬關係之間的區別。(10 分)
勞工甲在A 貨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某日受公司指示運送貨物至竹科園區,甲在高 速公路上,一邊開車一邊傳簡訊,撞上前方車輛,身體多處骨折,甲因此住院2 個 月,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在家繼續療養。甲在住院1 個月後,向A 公司要求給付其 因受傷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A 公司以甲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為由拒絕給付, 並以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請問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參考法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A 工會是由客運業B 公司之員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A 工會為了爭取加薪,想要罷 工。試問: 為了合法罷工,A 工會請教律師如何處理。請回答A 工會如何合法進行爭議行為。 (10 分) A 工會經過律師之建議,完成所有注意事項,宣告罷工。所有工會會員均加入罷 工行動,但是未加入A 工會的駕駛員仍然繼續發車載客。A 工會眼見罷工無法達 成預定之效果,A 工會希望能夠阻止發車,又請律師提供意見。請給予A 工會建 議,並加上說明。(10 分)
司法院釋字第609 號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 憲法保障。請問下列兩種情形,甲或乙是否有憲法上財產權受到侵害之情形? 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 形,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 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 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3 年期間遲延給付 之利息。(20 分) 甲受領上開遲延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2 年,旋即因病 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 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 其請求。(20 分)
甲勞工自民國(下同)89 年1 月10 日起受僱於A 營建公司,負責該公司營建工地 之高壓用電設備維修,兩造間簽訂有定期契約。A 公司於100 年3 月31 日通知屆 期後不再與甲簽訂新約、亦不再給付工資。惟甲勞工受僱期間年資皆未中斷,自89 年1 月10 日受僱起至100 年3 月31 日止,與雇主共簽訂有15 份定期契約書,各 契約存續期間不一,而所有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甲勞工不滿公司 之處置,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甲勞工與A 公司之間所簽訂的15 份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請從 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10 分)
甲為A 公司之員工。A 公司工作規則第40 條規定:「本公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 上午8 時上班;中午12 時起休息1 小時;每日下午5 時下班。」。9 月21 日 上午9 時,甲之直屬上司乙經理告訴甲,當天中午已經幫甲準備了午餐,請甲幫忙 一下,不要外出用餐,中午留在辦公室中用餐,用餐後也可以睡覺,不過,如果有 客戶來電或是傳真時,需立即處理。甲答應乙經理,中午留守辦公室,但是當天中 午客戶並未來電,也沒有傳真。試問:甲可否以9 月21 日中午加班1 小時為由, 向A 公司請求加班費?(20 分)
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 A 公司從事毛巾生產並同時經營毛巾觀光工廠,共僱用了40 名勞工。近來因訂 單與遊客激增,A 公司經常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A 公司之勞工未依法組織工 會,A 公司亦未舉辦勞資會議。由於A 公司有許多員工家有幼兒,A 公司此舉造 成許多員工的困擾,A 公司對無法配合加班之員工態度十分強硬,表示其若無法 配合加班,則請另謀高就。勞工甲因連續10 次無法配合加班而被A 公司解僱, 因而發生爭議。請問此種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或是調整事項之勞資爭 議?此種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下可如何處理?(10 分) 勞工乙在A 公司所經營之觀光工廠負責收銀工作,從其每日經手之款項發現A 公 司獲利可觀,但卻已連續5 年未曾給員工加薪,乙因而向A 公司提出加薪之要求, A 公司斷然拒絕,因而發生勞資爭議,請問此種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或是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此種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下可如何處理?(10 分)
甲現年40 歲,擔任零工多年均未參加勞工保險,某日發現自己患末期癌症,隱瞞身 體狀況進入A 公司工作,並由A 公司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甲工作3 個月後,因病 情惡化住院治療,隨即不幸死亡。試說明下列問題: 試說明社會保險「強制原則」的意義及目的?(15 分) 保險人可否以甲帶病投保,屬於加保前發生疾病導致的死亡,且違反誠信原則為 理由,拒絕死亡給付?保險人應如何處理此類惡意投保的情形?試依據勞工保險 性質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15 分) 如果A 公司未繳納甲之保險費,保險人可否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或逕予退保?(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