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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專利師 100 題

在專利舉發審查時,下列關於申請舉行聽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可以申請,只能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職權舉行 (B)可以提出申請,但需要對造也同意 (C)可以提出申請,經智慧局認為有舉辦聽證之必要時舉行之 (D)不需要申請,本來就要進行聽證
下列那一事項有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之適用? (A)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B)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C)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申請專利之審查行為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大學同班同學
下列何者得為專利事項之訴願標的?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公布新的審查基準,新增加的內容對我的申請案件不利 (B)智慧局公布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新修正條文對我的申請案件不利 (C)智慧局通知我申請專利之再審查之審定結果 (D)智慧局函復我告知申請之審定結果(初審審定)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倘若不延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為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下列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得進行言詞辯論 (B)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C)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D)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訴願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才需要調查
倘若B 公司對A 公司的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舉發有理由,後來訴願時,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維持原舉發成立之處分。則A 公司想提起行政訴訟時,要以誰作為被告? (A)智慧局 (B)經濟部 (C)智慧局及經濟部二者為共同被告 (D)B 公司∣71220
B 公司要對專利舉發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想要找在大學教授專利法的C 教授幫忙打官司,但C 教授並沒有律師或專利師資格。請問:B 公司作為原告,得否請C 教授擔任該件行政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A)當然可以,C 教授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B)只要審判長許可就可以 (C)不可以,C 教授並沒有律師資格或專利師資格 (D)可以,只要C 教授當初有幫忙申請此案件的專利
專利行政訴訟中,下列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B)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 (C)釋明不足者,可以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D)若釋明充足,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甲以「A 元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以該申請案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若甲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 (B)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實體審查,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C)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形式審查,甲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應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甲之「A 控制系統」發明專利舉發案件,舉行聽證程序後,作成「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服「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免除訴願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B)智慧局不得依職權舉行系爭舉發案之聽證 (C)舉發人不服「請求項2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應循訴願程序救濟 (D)聽證終結後,原處分作成前,智慧局不得再為聽證
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對於文書、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D)法院為判斷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71220
甲以「X」設計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原處分書送達後2 個月內,提起訴願 (B)甲向法院提起訴願,以法院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C)甲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委任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代理人提起訴願,則計算甲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甲以郵寄訴願書方式提起訴願,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提起訴願之日
甲以「A 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以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甲不服,向智慧局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繕具訴願書經由智慧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B)智慧局應對於訴願重新審查原處分,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附具意見書,陳報經濟部處理 (C)甲提起訴願後,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D)甲對於經濟部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甲為A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之專利權人,乙以A 專利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亦遭判決駁回,遂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3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B)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按請求項數之每一請求項應繳納4,000 元計算,故應繳納上訴裁判費2 萬元 (C)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D)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因採定額徵收,每件徵收4,000 元
甲就A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後,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事件)。法院指定乙技術審查官輔助技術判斷,乙曾任職於智慧局有擔任A 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之事實,甲乃聲請乙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包含核准A 專利處分及原處分,乙曾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應自行迴避 (B)乙有無迴避事由,應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C)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訴願決定,無庸迴避 (D)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無庸迴避∣71220
甲以「A 工具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智慧局准予專利,發給新型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茲甲針對系爭專利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局乃發函檢送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請求項1 至5 無新穎性)予甲。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受理決定駁回,甲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已對甲之系爭專利權,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屬行政處分 (B)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訴願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並無違誤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屬行政處分,法院應判決撤銷訴願不受理決定 (D)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起訴
原告向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因訴訟要件欠缺且不能補正者,下列何者為法院應以訴訟判決駁回之情形?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基於惡意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C)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甲為A 設計專利(下爭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乙以系爭專利不符設計專利要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乙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關於訴之聲明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撤銷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應請求法院命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B)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撤銷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僅須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可 (C)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課予義務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僅須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可 (D)本件行政訴訟性質屬課予義務訴訟,乙於起訴時之聲明,應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法院命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專利行政事件程序得準用民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準用範圍? (A)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B)權利有效性爭執之處理 (C)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定暫時狀態處分規定
甲於民國113 年2 月1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對A 專利權之舉發,智慧局擬訂於同年9 月2 日就該舉發案舉行聽證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聽證時,僅得陳述意見、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B)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並得對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聽證會主持人不得拒絕 (C)當事人逾時出席聽證,主持人仍應准予出席聽證,不得禁止其出席 (D)當事人於聽證期日10 日前檢附申請書提出改期申請者,智慧局應即通知他方當事人改期舉行聽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申請案,於審查後認應准予專利,於專利申請人遵期繳費後,該局為審定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關於前開行為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授益行政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B)遲誤法定期間已逾2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D)申請回復原狀,應依補正通知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何者情形而補正?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事後已於行政法院審理中參與者 (C)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記明,且屬應經訴願程序者 (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行政法院審理中給予者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經智慧局作成核駁審定。核駁審定書於民國(下同)113 年4 月8 日由智慧局寄出,甲於113 年4 月10 日收受該核駁審定書。若甲不服該核駁審定,則甲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末日為何? (A)113 年4 月29 日 (B)113 年4 月30 日 (C)113 年5 月9 日 (D)113 年5 月10 日
訴願程序之參加人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下列何者文書,受理訴願機關不得拒絕? (A)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B)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C)原行政處分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D)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申請訴願機關命相對人提出文書供其閱覽影印,倘訴願機關未准其閱覽者,訴願人應如何救濟? (A)應向訴願機關聲明異議 (B)應就該拒絕閱覽之決定,另行提起訴願 (C)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D)應就該拒絕閱覽之決定,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訴願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B)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不得提起訴願 (C)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 (D)中央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非為行政處分,但仍得提起訴願|71220
關於訴願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辦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D)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下列何者不具專利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資格? (A)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 (B)專利代理人 (C)律師 (D)專利師
下列有關行政法院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法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B)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送達效力以當事人受送達為準 (C)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20 日發生效力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6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當事人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於下列何者情形,行政訴訟程序法院不應當然停止? (A)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B)當事人因天災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在障礙消滅以前 (C)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行政訴訟審判長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被告提出證據文書,惟被告逾期始提出該項證據文書。若審判長已告知當事人遲延提出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B)被告若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且法院認該延遲有礙訴訟之終結者,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C)若被告已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法院仍應予斟酌 (D)若被告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但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為如何處理? (A)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B)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統一見解 (C)提案由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統一見解 (D)由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 條之1、第15 條之2、第15 條之5 至第15 條之11 規定|712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協助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審理時向專家證人直接發問 (B)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C)案件繁雜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作成中間報告書。但法官於技術問題之判斷,並不受技術審查官於報告書記載之技術分析見解所拘束 (D)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性質上屬僅供法官參考之內部意見,故無公開內容予兩造當事人之必要。但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需當事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為之,無須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當事人聲請法院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遭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之筆錄或其他文書須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遠距端,經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其效力與經簽名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同,無須事後再行補送簽名原本 (D)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者,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之應到處所,為當事人所處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在處所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1 月5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A 專利權提起舉發,其後,甲於同年4 月30 日補提新證據引證a 案,惟遭智慧局以逾期提出為由而不予審酌。該舉發案後經智慧局做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該審定提起訴願,惟遭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嗣甲於本件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除提出前開引證a 案,並就同一舉發撤銷理由再提出新證據引證b 案為主張,請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應如何處理? (A)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不予審酌 (B)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仍應予以審酌 (C)就引證a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予審酌 (D)就引證a 案證據應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關於技術審查官所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B)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C)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D)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行為,為非告訴乃論罪 (B)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若屬國家安全法第3 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C)行為人若於外國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以犯罪地之法律就該行為亦有罰則規定,而其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我國刑罰之適用 (D)行為人若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有我國刑罰之適用
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為人民對國家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規定 (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同民法上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為15 年 (C)公法上請求權為國家對人民之侵害,同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2 年 (D)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71220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時。下列何者情形,智慧局不得拒絕其申請閱覽? (A)智慧局作成審定前之相關擬稿文件 (B)涉及職業秘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C)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D)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專利權人於112 年8 月18 日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專利法第53 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5 年,案經智慧局作成核准審定(下稱原處分),主文欄記載「發明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5 年,至120 年10 月20 日止」,理由欄卻記載「應准予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5 年,至102 年10 月20 日止」。關於原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理由欄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智慧局須依相對人申請,始得更正 (B)智慧局為更正時,如不能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之行政處分 (D)智慧局如更正原處分理由欄之誤寫情形,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所稱附款不包括: (A)期限與條件 (B)負擔 (C)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 (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作成,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B)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C)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時,該行政處分應為無效 (D)行政處分如有一部無效之情形,雖除去該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其全部行政處分仍然應為無效
舉發人A 於112 年8 月30 日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書(下稱原處分),A不服原處分,於112 年9 月18 日至郵局向財政部寄送訴願書,財政部於112 年9 月20 日收受訴願書,案經財政部承辦人於112 年9 月22 日以電話向A 説明其應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經濟部訴願會)提起訴願,A 即委請財政部承辦人將訴願書代為轉送經濟部訴願會,財政部遂於112 年9 月25 日發函將之轉送經濟部訴願會,嗣經濟部訴願會於112 年9 月26 日收受該訴願書。關於A 提起訴願之日,應以下列何者正確? (A)112 年9 月20 日 (B)112 年9 月22 日 (C)112 年9 月25 日 (D)112 年9 月26 日
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是否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舉發人始得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法採訴願前置主義,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始能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B)訴願法採訴願選擇主義,舉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提起訴願,亦可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C)舉發人須經專利權人同意,始得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D)舉發程序時已行聽證程序所作成之審定,舉發人不服可免除訴願程序,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下列訴願審查範圍及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訴願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訴願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者,逕為變更之決定時,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 (D)訴願機關為不受理決定者,訴願決定書得不記載事實|71220
下列關於訴願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提起訴願,必須當然停止 (B)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即構成停止執行之事由 (C)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受理訴願機關除依申請外,亦得依職權撤銷停止執行 (D)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受處分人可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規定,何者正確? (A)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 日內,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B)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遲誤訴願期間已逾3 年者,仍得為之 (C)回復原狀之申請准許後,始可補行應為之訴願行為 (D)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縱其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亦應扣除訴願人之在途期間
下列有關秘密保持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僅適用於營業秘密案件之審理 (B)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得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依法發秘密保持命令 (C)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規定之罰金 (D)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B)有關商標評定行政訴訟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 (C)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 條之1 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口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予以沒入之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D)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訂使用費率有關之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甲為A 設計專利之專利權人,舉發人乙以A 專利不具創作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A 專利應予撤銷」審定(下稱原處分),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B)智商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乙獨立參加訴訟 (C)甲向智商法院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 千元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反訴,確認A 專利權有效
甲為A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對市場競爭對手乙提起侵害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乙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審定(下稱原處分),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嗣甲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1 欲證明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並聲稱證據1 為系爭專利之技術一環,其未曾對外公開或申請專利,屬於其持有之營業秘密。下列關於得否開示證據1 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護乙在行政訴訟程序之防禦權,法院得依職權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開示證據1 內容 (B)乙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已自閱覽書狀而取得證據1,仍可成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智商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專利行政訴訟關於證據1 部分之審理 (D)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智商法院裁定准許,乙不服該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71220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專利舉發不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新證據 (B)因專利舉發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不得提出新證據 (C)新證據範圍,包含新證據與原舉發證據之組合 (D)基於尊重行政機關第一次判斷權行使,法院應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新證據之判斷結果而為裁判
甲委任專利師A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實體審查後,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委任A 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駁回訴願之決定。甲仍未甘服,遂委任A 及律師B 為訴訟代理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甲僅對A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特別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B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故B 應得審判長之許可,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A 於法院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陳述意見與辯論,應視為已得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 (C)B 因故未能於期日到場,為維護甲之訴訟權益,B 得以自己名義選任律師C 為複代理人 (D)A 如經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A、B 應共同代理,不得單獨代理甲
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為如何之裁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訴顯無理由駁回 (B)原告之訴雖有理由者,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C)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仍應發回原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者,應詢問原告是否仍有其他理由
關於112 年8 月15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事件管轄及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 萬元以下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無須經訴願程序 (C)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維持三級三審之救濟制度 (D)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政訴訟之事實審一律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原住民之公法上權利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可直接移送至其他行政法院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原告及被告 (B)行政機關之代表人 (C)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合一確定,經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D)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者,經該第三人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允許其參加者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屬下列何者? (A)一級二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二審 (D)三級三審
市政府衛生局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派員至公園及社區周邊噴灑消毒藥劑。此項行政行為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計畫 (B)行政指導 (C)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處分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依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提供甲、乙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等機會,舉行聽證後,並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下稱原處分)。乙隨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甲則抗辯:乙未提起訴願,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等語,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原處分係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智慧局已經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則乙不服原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 (B)原處分作成前之程序,係智慧局依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事前徵詢甲乙雙方之同意後始為之,則依該作業方案之規定及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無論甲或乙均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C)乙如認智慧局之原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訴願,本件行政訴訟既未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即不備起訴要件 (D)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僅係智慧局為日後可能採行之對審制所擬訂之行政計畫,於對審制立法通過之前,乙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救濟管道,不得直接飛躍起訴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的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託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C)以受託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 (D)以受託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不當然無效: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之內容,未記明理由者 (D)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經濟部所訂定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A)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基於專利法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屬於法規命令 (B)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為規範內部審查作業而依職權所頒訂之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C)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就達成前開目的並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屬於行政計畫 (D)專利審查基準為主管機關在其所掌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等事務範圍內,為實現其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屬於行政指導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下列何者時間,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A)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內 (B)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2 年內 (C)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5 年內 (D)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 年內|71220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訴願客體)? (A)經濟部發布之專利審查基準 (B)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書所載優先權聲明,函覆以「優先權主張不受理」 (C)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D)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46 條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初審審定)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智慧局作成「不准專利」之審定,郵寄該審定書至甲所陳明之處所(位於智慧大廈5 樓),於民國111 年6 月24 日(週五,上班日)下午3 時,由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即該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乙代為收受,乙於同年月30 日(週四,上班日)上午9 時30 分將該審定書轉交予甲。甲閱後不服,擬提起訴願,則其訴願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自民國111 年6 月24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B)自民國111 年6 月25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C)自民國111 年6 月30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D)自民國111 年7 月1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下列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得為訴願代理人 (B)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C)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D)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無論有無受特別委任,得為一切訴願行為,包括撤回訴願
甲於110 年6 月1 日(週二上班日)郵寄舉發申請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110 年6 月1 日)就乙之發明專利提起舉發,舉發申請書於110 年6 月3 日(週四上班日)送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111 年1 月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111 年1 月13 日送達甲。甲不服該111 年1 月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111 年2 月11 日(週五上班日)郵寄訴願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111 年2 月11 日),該訴願書於111 年2 月14 日(週一上班日)送達智慧財產局,再經智慧財產局轉送於111 年2 月17 日(週四上班日)到達經濟部。試問:甲提起舉發之日、甲提起訴願之日各為以下何者? (A)110 年6 月1 日、111 年2 月14 日 (B)110 年6 月1 日、111 年2 月11 日 (C)110 年6 月3 日、111 年2 月14 日 (D)110 年6 月3 日、111 年2 月17 日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委任乙為代理人,並出具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新竹市,經智慧局為不准專利之審定,並將該審定書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週二,上班日)送達乙。甲不服前開審定,於111 年3 月10 日(週四,上班日)另委任丙為代理人,丙於同年4 月1 日(週五,上班日)提出訴願書及訴願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為新竹市,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臺北市。則其訴願是否已逾30 日之訴願期間?其理由為何? (A)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乙之住所均位於新竹市,即應扣除在途期間4 日 (B)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之住所位於新竹市,且於111 年3 月10 日始委任丙,即應扣除在途期間4 日 (C)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經濟部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4 日 (D)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智慧局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4 日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97 條規定,當事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再審 (B)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C)向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D)申請再審,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30 日內提起
訴願文書如以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A)訴願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B)訴願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C)受送達人於寄存機關或機構領取訴願文書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D)自寄存機關或機構保存訴願文書滿2 個月時,發生送達之效力|71220
下列有關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知悉訴願決定在後者,自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2 個月內提起訴訟。但自知悉訴願決定後,已逾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D)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於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案件,下列何者非屬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之行政訴訟事件: (A)仿冒他人之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表徵之侵權案件 (B)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品種及製版申請之駁回處分爭議事件 (C)專利申請分割或申請權讓與、變更之駁回處分、專利優先權主張不受理處分之爭議事件 (D)專利舉發、商標異議及評定、專利權或商標權撤銷或商標權廢止註冊之行政訴訟事件
甲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委任A 律師、B 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A 律師再委任C 律師為複代理人,被告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委任專利審查官D 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最多為2 人,甲得委任A、B 為訴訟代理人 (B)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可委任非律師之人,故甲得委任B為訴訟代理人 (C)訴訟代理人可委任複代理人1 人,故A 可以委任C 為複代理人 (D)D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屬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得為其訴訟代理人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保全證據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前之證據保全,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B)起訴後之證據保全,向已繫屬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 (C)相對人雖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法院仍不得以強制力排除之 (D)法院於實施保全時,不得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而就保全所得之證據資料命另為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擬聲請傳喚證人A 作證,但A 住在小金門,無意前往新北市板橋區開庭,甲即向法院聲請利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雖A 為證人,並非當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仍得為遠距訊問 (B)關於遠距訊問之地點,A 必須至金門地方法院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法庭接受遠距訊問,別無其他選擇 (C)關於本件是否進行遠距訊問,法院應徵詢被告機關之意見 (D)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無論是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行遠距審理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 億元,分由A 法官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因甲未上訴而確定,但於收受判決後10 日內主張此一審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由B 法官、C 法官及D 法官審理中。又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甲之專利提起舉發,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乙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由智慧法院A 法官、B 法官及E 法官審理,並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乙於此專利行政訴訟審理中,發現上開民事再審之訴正進行中,何者係法官應自行迴避此專利行政訴訟之事由? (A)A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相牽涉之民事裁判 (B)B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相牽涉之再審裁判 (C)C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之前審裁判 (D)E 法官與甲有六親等內之血親關係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作成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雖事後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當事人已喪失陳述意見之最佳時機,該處分仍應認為無效 (B)行政處分的作成違法,雖其瑕疵輕微,該處分仍屬無效 (C)行政處分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雖除去無效部分,對於行政處分之成立並無影響,但該處分仍全部無效 (D)自書面處分中無法得知處分機關,該處分即屬無效
對於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因疏忽而未給予證書時,該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為何? (A)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補發證書,行政機關補發證書後,該行政處分即得補正 (B)該行政處分得撤銷,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該行政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訴願? (A)地方機關不當之行政處分 (B)中央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C)行政機關未履行與人民所簽訂之行政契約 (D)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某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惟智慧財產局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某甲不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惟智慧財產局再次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該再審查審定書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某甲。智慧財產局於該再審查審定書中,將救濟期間誤植成20日。智慧財產局於110年4月25日發現誤植後立即發函通知更正,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請問某甲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自何日起算? (A)110年4月21日 (B)110年4月25日 (C)110年4月30日 (D)110年5月1日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駁回當事人之申請 (C)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D)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下列何種情形,應以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據以提起訴願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甲於110年3月5日(星期五)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於同年4月2日(星期五)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內政部於同年4月9日將該訴願書送達經濟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2日,已逾2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B)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9日,已逾2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C)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9日,已逾3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D)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2日,未逾3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71220
甲對乙之設計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依職權進行聽證後,並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智慧財產局不得依職權進行聽證 (B)智慧財產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聽證,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本於聽證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故甲可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專利舉發聽證為特殊程序,故甲仍應先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對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無論是否同一機關管轄,皆得共同提起訴願 (B)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定代表人應於訴願決定前,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C)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某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於專利審查程序中,某乙對於下列何者無法提起訴願? (A)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更正申請 (B)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優先權主張 (C)某乙欲將專利授權予智慧財產局,遭智慧財產局拒絕 (D)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再審查申請
行政訴訟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聲明異議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撤銷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和解,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B)行政訴訟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C)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於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C)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對於專利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原告復提起同一之訴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71220
對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6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定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以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秘密保持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B)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聲請人起發生效力 (D)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下列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說明,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無保全證據之適用,僅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及保全書證 (C)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之,在起訴後,向以繫屬之法院為之 (D)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因為非刑事案件,法院不得以強制力排除
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D)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經法院撤銷時,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關於技術審查官所得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B)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鑑定人等之供述中不易理解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C)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D)在行政執行程序向法院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並對執行標的為必要之處理及操作
對於專利行政訴訟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專利行政訴訟,法院就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得逕採為裁判之基礎 (B)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C)專利行政訴訟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雙方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惟為訴訟公平起見不得開示心證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職權不公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