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第244 條有撤銷債權詐害行為之規定。民國91 年修法時,民法親屬編增訂第1020 條之1規定:夫妻之一方得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詐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有關此等保全措施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始發生,在該時點之前無法直接適用民法第244 條
(B)第1020 條之1 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較第244 條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短
(C)對於無償行為,第1020 條之1 規定「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得撤銷,第244 條則未規定
(D)第244 條、第1020 條之1 皆有「詐害行為撤銷後,法院得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