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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社會工作師 22 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282 品項 共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39 條第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82 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第1 項:「違反……第39 條第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19。違反法條: 第39 條第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92 條第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150 萬元。 三、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依據人口推估,我國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於今年(2025) 超過20%,接近超高齡(super-aged)國家。因應此一趨勢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提出「高齡社會白皮書」,請說明白皮書策劃的我國高齡社會發展 四大願景為何?並申論應該強化那些高齡社會政策?(35 分)
(2025) 35 分
近來「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事件時有所聞。請析論「職場霸 凌」的概念內涵、可能的個人與結構成因及防治之道?(35 分)
少子女化是我國重要的人口現象之一,請說明我國生育率的變遷趨勢與 引發的挑戰為何?並申論我國應該強化那些社會政策?(35 分)
有一5 歲兒童,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有異味,大腿內側似有 器物所造成的瘀傷,聽里長說,案母經常帶著該童搬家。作為社會工作 師,會進行何種處置?又法源依據為何?(35 分)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 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30 分)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第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7 條第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 該條項所定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109 年11 月間依 據開發管理辦法第17 條第1 項第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 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 留地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 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 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 縣政府核定。甲不服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 說明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 利救濟。(30 分)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 條第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 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 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 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6 條第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 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 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 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 第17 條第1 項第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17 條第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 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一) 30 分
(一)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兒童 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更確立劃時代 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請 說明「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指導原則之意涵,並論述落實該四大原 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那些對應規定及作法?(25 分)
我國社會福利向以公平、包容與正義為方針,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 試評析有關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政策執行概況,並提出建議。(25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可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請依聲請人、聲請時間及 方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失效日期、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核 發前之救濟措施、送達相關規定等比較其不同,以及法院所核發保護令, 已明確告知相對人不該做的事項與應該配合義務,但如果相對人執意違反 保護令,為保護受害者,實務上可增進的作為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社會救助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試論我國社會救助法有 關低收與中低收入戶之判定標準,那些可能是貧窮人口被納入救助體系 的障礙,並提出修正建議。(20 分)
有鑑於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 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 日三讀修正「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包含增加兒少性剝削行為樣態及 罪刑。請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少性剝削行為 樣態為何?並說明113 年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 觀覽兒少性影像罪,提高刑度門檻,以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 像再遭散布,其修法重點。(20 分)
現今時代,隨著政府辦理的福利項目日漸增多,政府開始把一些日常的、 非核心的社會福利相關計畫、方案或業務,釋出一部分依契約規定外包 給民間團體提供服務,其優缺點互見?請申論之。(25 分)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 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 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 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10 年7 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 114 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概念下建構完善的 社會安全網。其中提出的四項執行策略及其具體作為為何?(20 分)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語言」、「對身心 障礙者的歧視」、「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25分)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有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對於脫貧服務資源的分類是依據 那四大類的人口?又各類人口的服務項目有那些?(25分)
身心障礙研究可分為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請分別說明其意涵。若 以身心障礙者就業為例,請試述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的論述為何, 並試舉例說明。(25 分)
政府與民間團體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制定,並經總 統於112年5月24日公布,請說明該法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並評析未來落 實有無困境及如何推動。(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