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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行政執行官 47 題
甲住所設於A 縣境內,某日依社會救助法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向
A 縣政府(下稱A)申請醫療補助。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之問題: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
若於申請處理程序中,甲遷移住所至B 直轄市境內,則對於甲之申請
案,A 應如何處理?(13 分)
參考法條:社會救助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
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8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醫療補助: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4 學期
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A 直轄市政府
(下稱A)申請進修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
甲每學期學費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
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11 條第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
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
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50 條第1 款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
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
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A 為迫使甲清除,
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 條第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
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
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A 裁
處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1 日收受裁處書,裁
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承接,若A 於114 年2 月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
行機關於114 年4 月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8 分)
承接,若A 於113 年7 月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
執行機關於114 年6 月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A。(9 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
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4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
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
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
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
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5 項:「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
者,應予追還。」
為因應物聯網及平台經濟時代網路購物交易量大增,甲物流公司(下稱
甲)自民國110 年起陸續增聘司機員達20 人,以解決人力缺口。甲因認
為其與司機員間屬承攬關係,故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 條規定,為
此等新進到職之司機員申報並提繳勞工退休金。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調查,認定雙方僱用關係存在,甲違章情事屬實,遂依同
條例第49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同
時依同條例第53 條之1 規定,公布甲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惟甲
既未主動繳納罰鍰,於期限屆滿亦未補申辦並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
遂依法再次對甲裁處3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甲仍拒絕補行申報及
提繳義務,遭勞保局先後按月裁處罰鍰,總計達20 次之多。勞保局認為
不斷裁處罰鍰,依舊無法迫使甲履行申報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
務;為達成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遂依據行政執行
法第2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代履行方式自行代替甲列表申報,並
依同條例第19 條第1 項及第53 條第1 項規定,繕具繳款單,命甲限期
提繳38,700 元之退休金,並諭知如不於期限內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
請分析勞保局上開代履行措施之合法性。(25 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 條第1 項:「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
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
同條例第16 條:「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
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
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同條例第18 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
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同條例第19 條第1 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
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同條例第49 條:「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
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同條例第53 條之1:「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
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
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甲經核准於A 直轄市經營B 民宿5 間客房。A 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下稱A 觀光局)發現,B 民宿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30 條第5 款「擅
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情事,A 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 條第7 項
規定裁處甲9 萬元罰鍰,擴大部分於文到3 日內歇業。甲不服,主張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3 條之規定,A 直轄市政府始為管轄機關,A 觀光局並
無發展觀光條例之管轄權;A 觀光局對甲之裁罰處分,既「缺乏事務權
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6 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試問:甲主張有
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
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A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1項)本府設下列各局、處、
委員會:……八、觀光局。(第2項)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A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項)觀光旅遊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
理各有關事項:……二、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溫泉
使用事業等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督導風景區營運管理等
事項。」
甲為國立A 大學教授,因對其碩士論文指導學生乙有不當之肢體碰觸,
經乙向A 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性平會調
查結果認定甲有性騷擾乙生之行為,建議移請A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審議。案經系、院、
校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甲,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A
大學將教評會決議通知甲,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准。嗣教育部
核准後A 大學遂以B 函通知甲,其因違反教師法第15 條第1 項第1 款
案件,經報奉教育部予以核准,自B 函送達之翌日起解聘,且一年不得
聘任為教師。試問:A 大學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是否為行
政處分?(25 分)
甲所有坐落A 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17.46 平方
公尺,A 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1 條,
依都市計畫法第79 條規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2 日以B 函通知甲裁處
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命應於同年9 月13 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
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 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
試問:A 縣政府得否再為B 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
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25 分)
因颱風來襲,A 市區某巨型帆布廣告物鐵架搖搖欲墜,民眾通報後,A
市政府為避免結構物倒塌危害附近居民及住家安全,隨即派員前往拆
除。嗣後A 市政府查明該廣告物為多年前B 公司所架設,乃去函通知B
公司:「本府代為執行貴公司廣告物緊急拆除作業,執行費用20 萬元整,
請於文到後30 日內繳納。未依限繳納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B 公司不
服,主張A 市政府事前並未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其拆除廣告物,B 公司
無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之情事,應不得向其收取代履行費用。試問:B 公
司之主張有無理由?A 市政府得否向B 公司收取拆除費用?(25 分)
總統為出席某頒獎典禮,搭乘總統車隊前往典禮場所,通過某路段時,
人民甲手持擴音器播放「執政不力,總統下台」等語,並衝向車道作勢
衝撞總統車隊。當時負責安全警衛勤務之警察乙立即上前擒抱甲,並將
之帶回所屬派出所管束,當場開立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由甲。管束執行結
束後,甲認為警察乙所為之管束行為與通知書違法,應如何提起救濟?
(25 分)
甲金屬工廠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廢水排放至農田灌溉渠道,污染鄰近農
地。該農地遭受重金屬污染,且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稱
土污法)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乙地方政府環保局(以下稱環保局)公告
該農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並限制農作。環保局認定甲工廠
為該農地之污染行為人,以A 函命其於6 個月內提出控制計畫。期限屆
至後,甲工廠未提出控制計畫,環保局遂依據土污法第13 條第2 項規
定採取適當措施,並預估整治費用為500 萬元。試問:環保局得否依據
行政執行法,命甲工廠預先繳納整治費用?(25 分)
參考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 條
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
污染責任人於六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污染控制計畫提出之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第1 項)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不明或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時,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及場址實際狀況,採適當措施改善;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採適當措施改善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準用前項規定辦
理。(第2 項)
甲為公務員,長年居住於因公務所配住之宿舍。民國106 年退休時,申
請搬遷補償費,所屬公務乙機關以A 函核發搬遷一次補助費50 萬元。
後乙機關發現甲提供不實資料致誤認為合法現住人,遂於民國108 年以
B 函撤銷A 函,並命返還補助費。甲因違法收受補助費,遭起訴詐欺取
財罪,經法院審理判決無罪。甲於民國111 年7 月1 日收到法院判決諭
知無罪確定。試問:甲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向乙機關申請程序重開,
請求撤銷B 函?(25 分)
人民甲於公告A 河川區域內興建建築物,經乙主管機關發現後,認該建
築物足以妨礙水流,違反水利法第78 條第4 款,依同法第93 條之4 規
定,以B 函命甲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期限屆至後,
甲未拆除該建築物,乙機關遂以C 函處以1 萬元罰鍰,並再命甲限期回
復原狀或拆除該建築物,且於C 函註記,如未依限履行者,將交由乙機
關指定人員代履行,估計費用為50 萬元。試問:C 函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法條
水利法
第78 條第4 款: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第93 條之4:違反……第七十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
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
行政處分之瑕疵有輕重,「可補正瑕疵」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其情形有
那些?(25 分)
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之規定,漁業人有將申購之優惠漁船油用
於從事非漁業行為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量之優惠油價補
貼款。據此,某甲的漁船受有行政機關給付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嗣後被
查獲從事非漁業行為,行政機關以「函文通知」某甲依法應繳回補貼款。
上述行政機關「函文通知」之性質為何?又決定其性質對於向某甲請求
繳回補貼款之途徑有何差別?(25 分)
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但基於那些法定原因,得停止
執行?(25 分)
行政執行法第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
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代履行之。」其中,『指定人員』之範圍為何?有何法律效果?(25 分)
醫學院學生甲和乙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雙方約定如下:甲於就學期間可
以領取公費補助,而畢業後須到乙機關指定的公立醫院服務5 年。如果
甲違約,除返還其所領取的公費補助之外,並另須付1 倍的違約金。
甲於畢業後並未履行該契約約定之義務,乙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行使
基於該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請求權?(15 分)
若雙方約定,甲不爲給付時,得以該契約爲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
在甲不爲給付時,乙機關得如何行使權利?(10 分)
甲衛星電視台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主管機關於核發許可時,附加「電
視新聞報導節目中,對於特定新聞之報導,不得超過當天新聞報導總時
間之百分之三十」之限制。事後甲衛星電視台並未遵守上開限制。
試問主管機關得否逕行廢止該許可?(10 分)
另主管機關得否以斷電方式促使甲衛星電視台遵守上開限制?(15 分)
主管機關命營業人甲6 個月內停止營業。但甲仍繼續營業。經告戒程序
後甲仍不履行義務。
主管機關可否對甲科處怠金?(10 分)
甲被科處新臺幣10 萬元怠金後,雖並未繳納怠金,但已立即停止營
業。若怠金仍未徵收時,後續程序應如何處理?(15 分)
甲之住家內堆置極大量具爆炸危險性之工業原料,主管機關命其應在2 日
內移除之。甲並未於上述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經主管機關踐行告戒程
序後甲仍未履行,主管機關乃決定採取代履行之執行方法並通知甲。
若甲主張該下命處分並未經合法送達,不生效力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12 分)
若甲主張要在2 日內履行上述義務根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得如何
尋求救濟?(13 分)
甲為A 軍事學校學生,因學期成績不及格,遭A 於民國(下同)79 年
10 月25 日予以退學,並自同日起生效。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甲應賠償其在校期間費用,共計新臺
幣70 萬餘元。A 自甲退學時起,並未積極行使其返還系爭費用請求權。
A 直至93 年間,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上述費用發支付命令,經該
院於93 年11 月3 日核定支付命令,命甲應向A 清償70 萬餘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甲依程序,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臺中地方法院於是以民
事裁定,命A 限期補繳裁判費,然A 並未於期限內補繳,而遭裁定駁
回其訴。A 再於93 年12 月23 日,以函文請甲於94 年1 月20 日前,
清償其所積欠之費用,甲逾期仍未清償。因此,A 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對此不服而聲明異議。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95 年4 月27 日以聲明異議決定書,撤銷其所屬
臺中分署對甲所為之執行程序。A 復於94 年6 月1 日以函文請甲於同年
月15 日前,清償上述費用,甲仍未清償。A 乃於95 年7 月10 日,將
本件移送書移送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不服,以A 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為由,於100 年8 月17 日聲明異議。請依法令與相關實務見解,
附理由分析本案甲與A 間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據此關係,A 對甲所應
償還之費用,應進行之程序為何?(25 分)
甲持有土地一筆,位於A 市辦理公共工程範圍內,經B 主管機關核准徵
收後,由A 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徵收,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領取
徵收補償費,因逾期無人領取,A 遂將該筆款項向管轄法院提存。後因
甲死亡,乙自稱為甲之繼承人,向A 領取上述補償費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嗣後,因訴外人丙向A 查詢系爭補償費,始發現遭冒領。A
旋即發函通知乙,要求其於文到翌日起30 日內,繳回上述系爭補償費,
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下
稱系爭函文)。乙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訴願期間,A 將系
爭函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該署准予A 向乙之存款銀
行,扣押一筆債權金額120 萬元,並撥入A 市庫。乙提起訴願遭駁回後,
續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A 應給付乙120 萬元及相關利息;
乙其餘之訴駁回。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我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附理
由分析本件之法律關係,正當程序究應如何進行?(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10 月12 日,因拍賣取得訴外人乙所有廠房及土
地,該場址遺有「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事業廢棄物一批。A 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 條第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
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
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
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
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
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A 先後於102 年
7 月25 日以函文,命甲應於文到1 個月內,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
計畫」辦理系爭廢棄物清理事宜;同年10 月15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
2 個月內,將系爭廢棄物清理完畢。然甲均未於期限內辦理,A 乃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於103 年4 月15 日,以函文命甲繳納清理系爭廢棄物
代履行預估費用新臺幣2 百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103 年
8 月12 日,以訴願決定撤銷A 之103 年4 月15 日函,由A 另為適法處
分在案。後來,A 遂改以102 年10 月15 日函為執行名義,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71 條第1 項前段暨行政執行法第29 條規定,重新估計清理廢棄
物代履行費用1 百萬元,於103 年9 月11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次日
起30 日內繳納。甲對該執行行為聲明異議,又經A 上級機關決定,駁
回聲明異議。甲對上述程序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附理由詳
述,本案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正確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父親乙,生前未辦理民國(下同)8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
管機關A 核定,應繳納85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8 萬元,繳
納期限至87 年9 月15 日。因乙行蹤不明,A 遂將繳款書公示送達,於
88 年2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展延繳納期限至88 年2 月19 日。然乙
於繳納期限屆滿30 日後,未申請復查,亦未繳納應納稅捐,A 乃於88 年
11 月10 日,將該稅捐債務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執行,經該院以89 年3 月
27 日核發債權憑證。後因乙於89 年3 月3 日死亡,A 遂因甲為乙之繼
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概括承受繼承人之稅捐債務,
並發現甲另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於92 年11 月20 日,以上開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將本件綜合所得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B 執
行,B 並於98 年6 月15 日,以函文對甲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及其上建
物為查封登記。甲不服,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
見解,附理由分析本案之合法性及主管機關之合法執行程序。(25 分)
參考條文
稅捐稽徵法 第14 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
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
稅捐,負繳納義務。
A 地方政府設有自來水廠,人民甲為其用戶,現積欠自來水費,請問得否以行政執
行手段收取之?請以自來水利用關係之不同型態與法律性質出發,附理由分析可能
之不同狀況。(20 分)
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廢棄原有之法律上禁止,容許相對人從事特定行為之行政處
分,類型上分為許可或免除二種。
請分析二者性質與內涵上之不同。(15 分)
各舉一實例說明之。(5 分)
許可與實務上常見之「認可」,有何不同?(10 分)
有關拆除違章建築之事宜,行政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的手段。請回答下
列問題: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實施,應如何區別?(10 分)
在有關強制執行之告戒上,應為何等之載明,以使相對人清楚區別二者?(15 分)
所謂行政執行終結,係指在法律上、非事實上結束行政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8 條
明定在三種情形下,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而終止執行,
請列舉此三種情形並分別舉一實例說明之。(25 分)
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為何?(10 分)其效力內容為何?(15 分)
下列問題,請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詳述之:
辦理寄存送達之時機為何?(15 分)
應如何辦理寄存送達才合法?(5 分)
某行政機關應送達的文書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依規定寄存
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 個月。應受送達人則於同年8 月25 日才
前往領取該文書,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5 分)
行政執行可否在「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此所謂「夜間」及「休息日」其定
義為何?行政執行在執行時間上有何限制?(10 分)
何謂「職務協助」?行政執行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職務協助?被請求協助
機關可否拒絕?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的費用應由何機關負擔?請就
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詳述之。(15 分)
某甲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並且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某甲之
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對某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1,200 元整,並命某甲限期繳納。某甲對該裁處未提起訴願,但仍拒絕繳納罰鍰。
請詳述下列問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 65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某甲一直拒不繳納前述罰鍰,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準備將某甲移送強制執行,經
查得某甲在高雄市還有一筆土地,問: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該將某甲之執行
事件移送至何機關執行?假如某甲之執行事件係由位於臺中市之執行機關為之,
則某甲在高雄市之土地應如何執行?可否由臺中市之執行機關的執行人員到高雄
市查封某甲之土地?(10 分)
何謂「行政執行期間」?其性質為何?理論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最遲應於何
日將某甲移送至執行機關,其移送才謂合法?本件執行期間之最終日期為何日?
(15 分)
公務員A 向其服務機關B 提出辭職申請,B 隨即核准A 所申請。A 嗣後對於辭職
之申請表示後悔。因此A 針對該核准決定,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B 於
核准其所請前,並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主管機關C 經通報後確定D 醫院發生法定傳染病之群聚感染,遂下令即刻起封鎖D
醫院而命令院內之人員不得離開,直到該禁令解除為止。請問主管機關此一禁令之
法律性質為何?(25 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
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違反者,根據同
法第50 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問主管機關為逐次之「連續處罰」前,是
否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25 分)
請問行政執行程序中,裁定「管收」有何條件限制?(25 分)
何謂行政法上的多階段行政處分?下列法條所規範之行為是否屬之?(25 分)
商業登記法第7 條:「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
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之廢止登記。
行政執行法第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
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
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之財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
清繳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
該項通知性質為何?某甲對此應納金額有爭議,應如何救濟?試申述之。(25 分)
某甲係為某民營事業的受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之規定,應
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卻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資格(乃第二
類被保險人)投保全民健保。就此等違規投保之情形,健保法第11 條及第88 條規
定,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尚須裁處罰鍰。然中央健保局另訂有「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其中對違反上開健保法之規定者,應
先發函輔導,並告知於該函送達後二個月內未為辦理者,將依法裁處罰鍰。問:該
罰鍰注意事項之性質為何?承辦公務員對某甲之違規情形,應如何處理?試詳析之。
(25 分)
(相關法條)
健保法第11 條第1 項:「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
另外,同法第88 條第1 項規定:「保險對象違反第11 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
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消防警察人員 53 題
某行政機關就其主管事務有裁量權,且其上級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規
定,就該事務訂有裁量基準。嗣該行政機關於處理其管轄範圍內之某一
個案時,不依上開裁量基準裁處,逕自考量該個案之具體情節後,於法
定授權裁量範圍內,作成裁量決定。試問:該行政機關此一裁量行為是
否合法?若不合法時,其存有何種裁量瑕疵?(25 分)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某執勤捷運警察,於非例假日之日間
上班時間,發現人民甲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於
其所轄大眾捷運系統中,經劃定為禁止飲食區域之捷運車廂內喝水,遂
當場製作裁處書,處甲新臺幣1,500 元罰鍰(下稱「裁處書」),並當場
交甲請其簽收,惟甲拒絕簽收。該承辦員警遂將甲拒絕收領時間及事由,
記明於送達證書後,將該裁處書留置於該捷運車廂內甲所坐座椅上,並
拍照存證;與此同時,該承辦員警並以口頭方式,當場向甲宣讀該裁處
書之內容。試問:上開主管機關對甲之裁罰處分是否生效?(25 分)
參考法條
大眾捷運法第50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
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域內飲食……。
某管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事宜,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官邸至總統府間,總統、
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為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公共場所」,
並將上開指定行為之法律依據、內容,公告於其機關網站上廣為周知。
試問:此一指定行為是否發生效力?(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 條第3 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
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6 條第1 項第6 款、第2 項:(第1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
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第2 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
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
長官為之。
行政機關與人民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行政機關之給付
義務為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例如徵收某範圍內土地或免除某建築
物起造人之興建停車空間義務),人民之給付義務為提供一定金錢給付
(例如繳納一定金額之回饋金或代金),雙方並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試問:如行政機關或人民不履行該行政契約之給付義務時,該契約之他
方當事人得否以此一行政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25 分)
甲公司被檢舉製作黑心食品,於行政調查程序進行中: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成品送專家鑑定,主管機關則以無另送專家鑑定
之必要予以拒絕。甲不服此一拒絕行為,可否就此拒絕提起行政救
濟?(12 分)
主管機關於調查程序進行中,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 條扣留
現場抽查之原料並封存該產品。甲不服前述行政行為,可否就此提起
行政救濟?(13 分)
甲市政府公告,將市政府前之「中山路」改名為「民主大道」。請問此一
公告之性質為何?(25 分)
主管建築機關甲以函文通知乙所有不動產之頂樓加蓋係屬違建,應於文
到後2 週內自行拆除。但乙置之不理。又經過半年後,機關甲以函文通
知乙應於文到後2 週內自行拆除頂樓加蓋違建,逾期將會同警察局強制
拆除。請問後一函文之性質為何?(25 分)
A 國稅局對甲作成補繳所得稅之課稅處分。在國稅局將該案移送行政執
行後,由於該案具有高度爭議,行政執行機關遂一直將其擱置。後甲主
張該課稅處分之徵收期間已經經過,所得稅債權業已歸於消滅,該案應終
止執行。但A 國稅局並不同意甲之主張。請問甲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某市公立國小校長A 於87 年12 月間連續多次對該校兩名女學童為強制
猥褻等性侵害行為,經所屬直轄市政府提交考績委員會決議,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1 項第8 款予以免職,並報請市政府核定後,於
88 年3 月4 日為免職處分令。A 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決定「原
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1 項規定移由
市政府教育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後經市政府教育局於88 年9 月27 日
對A 為免職之決定,並由該市政府再對之為免職之處分,並追溯自88
年3 月4 日前揭免職處分令送達翌日起生效。請問:此免職處分得否如
此溯及生效?(30 分)
原告多人受僱於A 市(本案被告),擔任環保局行政車輛之駕駛,並支
領清潔獎金或兼領駕駛安全獎金。後於審計單位函請查明發放清潔獎金
及安全獎金之依據時,A 市府環保局認原告等未實際從事清潔工作,所
支領之清潔獎金於法無據,應予剔除追繳,遂函知原告等限期追繳,其
中主旨謂:「有關本局作成追繳台端溢領XX 年度清潔獎金(或兼領駕駛
安全獎金)之行政處分乙案,請查照」。原告等均不同意繳還,被告即逕
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並扣繳原告等每月薪資,原告等不
服該函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包括被告之申請強制執行?(30 分)
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應辦理相關需用土地之徵收,
惟關於徵收之必要性、範圍等事項,縣市政府及地區住民等均有不同看
法,行政院責令所屬農委會業管單位進行意見之蒐集,經通盤考量後仍
為核定生效在案。今有在地住民等主張,土地徵收條例第10 條第3 項
作有明文:「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
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認為既未辦理聽證,則該核定處分應屬
無效,是聯名提起訴願,農委會乃於訴願程序進行中,補行舉辦聽證程
序。請從行政程序法之角度,分析此爭議。(20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 條之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
分析本條之意旨,同時比較行政程序法有關「排除適用於特定之行政行
為或統治行為」規定。(20 分)
某日甲市發生強烈地震,該地A 棟十層樓房因地基裂開而傾斜,主管機
關迅速將住戶全部撤出,並在大樓出入門口樹立公告,禁止一切人等進
入該建築物。住戶乙因撤出時匆促離開,未及將手機、錢包與貴重物品
帶走,出來後欲再進入大樓內回家拿取,但管理員依據門口禁止進入公
告制止乙進入,乙深感不服,問:乙得否針對禁止進入之公告提起救濟?
(25 分)
臺北市民甲有一輛車齡超過十年的小客車,某日甲收到小客車定期檢驗
之通知單,甲乃開車至附近之乙民營汽車修護廠,乙修護廠和臺北市之
監理機關簽約,可代行檢驗,乙進行驗車後告知甲,其車輛因剎車不符
規定標準,因此判定不合格,應檢修後再次進行檢驗。甲深感不服,問:
甲得如何救濟?(25 分)
甲住在老舊公寓頂樓,因有漏水情事,而且甲欲增加收入,乃在頂樓陽
台加蓋一層磚房準備出租,由於樓下住戶檢舉,建築主管機關派員到現
場查看後,乃發函給甲確認該加蓋部分屬於應即時拆除之違建,同時並
限期甲應於二個月內自行拆除,問:該函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該函,
得否救濟?(25 分)
甲行駛高速公路從不繳納通行費,主管機關因此發函要求甲應於收受該
函後十日內自動繳清積欠款項新臺幣五十萬元,但甲收到該函後仍置之
不理,主管機關乃移請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收案後評估甲
有離境躲債之可能,乃發函給甲要求提供擔保,並限制甲住居,甲對於
該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函有所不服,問:依最新實務見解,甲得如何
請求救濟?(25 分)
甲為A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警正一階秘書,並任救災
勤務編組副指揮官,從事救災工作。因甲涉有婚外情,經媒體報導,消
防局以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之情事且經媒體報導,有礙官箴,而於民國
110 年5 月25 日撤除其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職務。甲以其並無婚外情
情事,消防局僅以媒體報導,即撤除其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侵害其名譽,
擬針對該撤除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問:甲有何行政
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甲於民國108 年2 月19 日8 時6 分與乙於A 直轄市擦撞,未下車處理
逕行離去。經乙報警處理,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局認為甲有「駕
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情事,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舉發,經A 直轄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通知甲陳述意見。甲對於乙舉發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A 直轄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作成裁處書,裁處甲罰鍰新臺幣3,000 元,吊扣駕
駛執照1 個月;惟裁處書記載之違規時間為民國108 年2 月19 日19 時
42 分。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期間,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更正違規時間為正確之違規時間。問: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得否於
行政訴訟期間更正違規時間?請說明之。(25 分)
A 縣政府經B 鄉公所查報,認定縣民甲未經核准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興建建築物,該建築物核屬違章建築,遂於民國109 年5 月16 日發
函通知甲於收到通知後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逾期未補領執照,將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排定拆除。嗣甲逾期未補辦建築執照手續,A 縣政
府遂認定該建築物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 條所規定應予拆除之違章建
築,並於同年7 月18 日發函通知甲於民國109 年8 月15 日上午9 時強
制執行拆除。甲不服,應循何法律救濟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甲因在監服刑中,所有之船舶長期違規停泊於A 直轄市之漁港,A 直轄
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發函予甲,請其(或其委託人)於同年2 月
28 日之前,將該船移置漁港範圍外;惟甲並未處理。後船舶於同年9 月
6 日突然船體嚴重傾斜,部分沉沒,纜繩恐有斷裂之虞,且有柴油漏出
污染港區。A 直轄市政府為阻止漏油,並避免颱風來襲之急迫危險,爰
依漁港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同年月19 日緊急將該船舶打撈
上岸,且發函請甲將該船舶移至其他適當地點,並請甲繳納執行費用新
臺幣20 萬元。甲不服,主張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提供照片顯示,該船
舶係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突然傾斜,並非完全沉沒,即令至隔日7 時
亦未沉沒,且存油不多,已不再漏油,油污已獲控制。另當時並無颱風
即將來襲之警報,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問:依法甲是否應繳納執行費用
20 萬元?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漁港法第17 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
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
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
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依法應全面禁菸之某商場,遭人檢舉該商場員工於辦公室內吸菸,違反菸
害防制法禁止吸菸之規定,主管機關遂派員前往該商場進行稽查。稽查該
商場時,為能順利進入該商場員工辦公室內進行稽查作業,遂假借辦理菸
害防制教育宣導名義,取得商場管理人員甲之同意後,進入商場辦公室,
並於甲之辦公桌上發現有擺放菸灰缸,且該菸灰缸內留有菸蒂若干。主管
機關遂認為甲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吸菸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
法規定對甲裁處罰鍰。試問:此一罰鍰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甲檢附相關資料,向某主管機關申請災害救助金,該主管機關對甲之申
請,未經依職權調查其是否符合災害救助相關規定,即逕依甲所提供之
資料,核給甲災害救助金計新臺幣15 萬元,甲隨即花用殆盡。試問:嗣
後該主管機關發現甲所提供之資料不實,認為甲不符合災害救助之法定
要件,其申請依法不應准許時,得否依職權撤銷該核給災害救助金之處
分?(25 分)
甲遭乙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罰鍰,因甲並未依限繳
納,乙主管機關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然截至行政執行時
效期間屆滿為止,該100 萬元罰鍰之公法上金錢債權中,仍有60 萬元
未獲清償,執行機關遂就該未獲清償之60 萬元罰鍰債權,發給乙主管機
關執行憑證。其後,甲自行繳納該未獲清償部分之60 萬元罰鍰,並經乙
主管機關受領。試問:甲得否主張系爭60 萬元罰鍰債權,已因執行時效
屆滿而消滅,主管機關無受領清償之權,其屬誤繳,故依公法上不當得
利之規定,而請求乙主管機關返還所受領系爭60 萬元之給付?(25 分)
某甲於民國109 年2 月1 日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經主管機關作成裁處
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 元罰鍰(下稱「A 處分」)並為送達。其
後,甲於同年3 月1 日再次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另遭主管機關作成裁
處書,處1,800 元罰鍰以及記違規點數三點(下稱「B 處分」)並為送
達。上開A 處分及B 處分,均因甲未於處分書送達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確定。嗣主管機關以甲「在6 個月內,有前開A 處分及B 處分所記載
之違章行為,違規點數共計6 點」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
條第3 項之規定,於同年5 月31 日裁處甲「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
分(下稱「C 處分」)。試問:上開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3 條第1 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63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三、有……第五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試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相關學理,比較並且分析下列項目之內涵、
作成程序以及行政行為之效力:
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10 分)
何謂「行政受委託人」?其與「行政助手」如何區分?(15 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11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
他行政法規定之,且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請回答下列問題:
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劃分原則為何?(10 分)
管轄之例外有「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委託私人」以及「介入權」
等,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以及訴願法之規定,說明其作成要件以及法律
效果。(15 分)
私立大學甲由於學生與日俱增,原有校地不敷使用,遂於新竹地區覓地
興建第二校區。惟所購得之土地屬於「非都市計畫用地」,必須辦理變
更。建設局為配合教育部補助期間有限以及貫徹地方首長建立「大學城」
之政策,迅速通過變更地目並核發建照。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下
列問題:
由於通過時間匆促,並未依規定辦理「公聽會」,僅於核發建照時附
帶要求甲應於1 個月內取得「敦親睦鄰協議書」。請分析該協議書之
性質。(10 分)
又假設該建照係依合法程序核發,但近期發覺該校主要建築預定地恰
巧位於新發現之斷層帶,經地質專家鑑定已無法成為建築用地。然甲
已經發包工程並完成規劃、整地等事項,問機關應如何處理後續事
宜?(15 分)
行政執行法乃我國有關行政法上強制執行之總則性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關於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有其直接與間接的強制手段。
請就相關規定由輕而重之方式,分析其執行種類與機關應踐行之法定
程序。(15 分)
機關採取「即時強制」之時機為何?試分析其執行種類以及所生損害
之填補方式。(10 分)
某主管機關核給甲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之補助金,期間自民國105 年1 月
至3 月為止,共計30 萬元。其後,因主管機關作業疏失,於期間屆至後仍持續提供
甲每月10 萬元之補助金,至105 年6 月發現溢發為止,共計溢發補助金20 萬元。
試問: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其溢領之20 萬元補助金?(25 分)
行政處分依法應經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後始得作成,卻未經該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
即作成該行政處分者,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補正此一瑕疵?(25 分)
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
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86 條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
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
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
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第25 條第1 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
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
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
行法第3 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4 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
進入檢查?(25 分)
參考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
第37 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
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54 條第3 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
A 擁有之住宅,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係104 年9 月1 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所
生之違建,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應予拆除,遂函請A 於公文送達後
7 日內接受疏導、自行改善並拆除之,惟A 不予理會,逾期仍未拆除。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便核定委請第三人B 拆除,代行拆除費用為新臺幣30 萬元,後B 因故無法
進行拆除作業,最後由該局自行辦理,以自己人力逕行拆除之。試問前述過程中,以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觀察對象,其共為幾個法律與事實行為?A 對該局所為之不
同階段的行為,如表示不服,得為何等之救濟措施?(50 分)
A 欲經營餐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餐廳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對附近之
鄰居住家產生噪音危害,應要求其裝置隔音設備。根據可能產生之實際影響的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A 之申請,得附加不同類型之附款,或選擇與之締結行政契約。請分
析在此不同場合,主管機關可能之選擇、行政行為所產生之效力。(25 分)
某營業A 違反相關營業、安全、治安等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斷水斷電。請就此斷
水斷電措施,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效力。(25 分)
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此一程序自開始以至結束,其所應遵
守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何時
開始以及何時結束,即直接攸關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試問:依學理及現行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行政程序可因何種事由而開始,又可因何種事由而結束?(25 分)
甲因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經主管機關查獲,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 條
第1 款規定予以裁罰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之處分。實務上,為避免經吊扣駕駛執照者不
繳送其駕駛執照時,須再次對該違章事件為加倍吊扣期限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
遂以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方式,於同一裁決書中,分別作成下列三種內容之處分。其
裁決書主文記載如下:
甲駕駛執照吊扣三個月,甲並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駕駛執照繳送主
管機關(A 處分)。
甲逾期未依所定期限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三十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
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甲並應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駕駛執照繳送主管
機關(B 處分);其仍未依限繳送者,自十五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銷其駕駛
執照(C 處分)。
試問:本件裁決書主文之記載(即B、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3 條第1 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第65 條第1 項第2 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
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
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
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
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臺南市政府為保障同性伴侶之權利,依職權訂定「臺南市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
(以
下稱「作業須知」),提供年滿二十歲以上單身且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臺南市,
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之人,得在雙方同意之基礎上,申請於該市戶政資訊系統中
註記為「同性伴侶」或請求刪除註記。此外,上開作業須知並規定,上開註記,其
註記內容僅為戶政事務所參考資訊,並未涉及身分登記相關規定。試問:
上開「作業須知」有無違反依法行政原則?(15 分)
戶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所為同性伴侶之「註記」行為之性
質為何?(10 分)
參考條文:
戶籍法第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
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四、甲為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傳染病病人,經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通知命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治療,但甲拒
絕接受隔離治療而四處躲藏行蹤不明。試問:主管機關為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
並避免該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得否以公布甲之姓名、照片等身分相關資訊之方式,
作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強制方法,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25 分)
參考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45 條第1 項前段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
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
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試問: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最大差
異點何在?並請從此一差異點說明:為何依據該法第160 條規定,屬第159 條第2
項第2 款之「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類型的行政規則,除與其他類型之行政
規則同,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外,尚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25 分)
何謂「委託行使公權力」?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 條規定,有那些合法性要件應遵
守?而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其行使名義人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有國
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係委託者或受委託者?(25 分)
A 行政機關與某甲締結行政契約,當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如A 不
履行契約義務,甲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並適用那一種強制執行之法律,以貫徹自
己權利之主張?而若甲不履行契約義務,則A 得否逕以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並依
行政執行法貫徹自己權利之主張?(25 分)
行政處分之效力,依觀察點不同,有多種效力內容。試問: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行
政強制執行制度,與行政處分之那一種效力內容最具關連性?而這種效力內容,是
否存在於各種類型的行政處分中,以致於任何類型的行政處分均能適用行政執行法
予以強制執行?(25 分)
私經濟行政之類型有那些?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行為時,是否受到公法上原理
原則之拘束?請詳細敘述之。(25 分)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如有其他人在場,應如何處理?如無其他人
在場時,應如何處理?送達人將文書交付當事人就讀高中二年級之堂甥女,並由其
簽收。當事人返家後,並未開啟該文書並即刻將其寄返送達機關,其送達是否合
法?(25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其為行政
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機關如未依規定
為法律教示,或法律教示錯誤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因此而
受影響?請詳細敘述之。(25 分)
行政執行之方法,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別。間接強制有那二種方式?二者在要
件上有何區別?又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在要件上有何區別?試敘述之。(25 分)
丙未經許可,擅自於自家頂樓新建狗屋,臺北市政府發函予丙,認定該狗屋無法補
辦建造執照,屬實質違建,命丙於3 日內拆除。丙於3 日後並未拆除,市政府得採
取那些行政執行之方法?丙主張附近之鐵皮屋均未拆除,市政府命其拆除狗屋違反
平等原則,請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甲新建鐵皮屋一間,經主管機關乙於101 年4 月9 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
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甲於同年5 月18 日檢附陳情書提出陳情緩拆,經乙以同
年5 月19 日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甲:「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市○○區○○街
○○號之1 構造物辦理免拆一案,於法尚有未合,本大隊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101 年5 月18 日陳情函辦理。二、本案本大隊業以
某某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A 類1 組認定在案,並依規定按序排拆。故台端
所請本大隊礙難同意。」試問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甲經營瓦斯行,因儲存液化石油氣共1500 公斤,逾法定儲存量128 公斤,經桃園
縣政府依消防法第15 條、第42 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73 條規定,處新臺幣2 萬元罰鍰。甲主張消防法
並未明定儲存量上限為128 公斤,管理辦法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原則;瓦斯行的安全管制主要應以鋼瓶之安全檢驗為主,而非管制儲存量,限制儲
存量為128 公斤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1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
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消防法第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
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醉漢丁在淡水河旁持西瓜刀擬表演雜耍,聲稱能在淡水河面翻滾表演飛刀輕功特技,
警察抵達現場後,該醉漢倒臥現場不省人事,試問該員警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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