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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 的標題是問構成什麼罪,但內文卻是問如何告發~究竟是想詢問什麼😅
竊盜的部分已經有先進回答了,就不再贅述。附帶一提,如果已經偷了他方的提款卡等物而還沒去領錢,還是有竊盜的問題,不過如果已經去領了,應可將竊取提款卡或印章等行為視為前階段行為,領錢則是後階段行為,而視整體為一行為,故僅論以一罪。又親屬間竊盜為告訴乃論罪,就要注意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自知悉犯嫌起算6個月,期間過了就無法再告了。
另要確認是如何盜領,是臨櫃填寫領款單來盜領,還是用ATM盜領?因為臨櫃領錢必須用到印鑑,所以前者恐有偽造私文書、盜用或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等問題;後者恐有刑法339-2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的問題。
另有關告發部分,一般人知有犯罪嫌疑,得為告發;公務人員知有犯罪嫌疑,則應為告發。所以如果原po 知道有夫妻間竊盜的犯罪事實,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去告發,告發很簡單,看是去警察局做筆錄,或是去地檢署申告做筆錄均可,但記得要備妥相關證據,兩手空空的去可能會被認為是來亂的😂或叫你準備好證據下次再來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