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2021-09-29.@suchcarol 94年宴客未登記,8年前口頭協議分手,男支付女方小孩生活費,每周回家看小孩一次,最近得知儀式就算婚姻有效,如男方有女友,可否提侵害配偶權?另不知對方戶籍地提告時可否寫對方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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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236967
96年修法採登記婚前,確實是採儀式婚沒錯,所以94年宴客結婚未登記,婚姻有效。但離婚在74年修法即已採登記主義,8年前協議分手,若雙方的目的是離婚,本來就要去登記而非僅有口頭協議。所以這部分為何男女未為離婚登記,就有疑問。
就樓主的問題,看起來男女雙方應該是離婚的意思,才會有男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及負擔扶養費用的情形。既然如此,近期也得知離婚應該要登記,那就趕快去補辦離婚登記即可。至於女方為何還糾結男方交女朋友?還想提告侵害配偶權?個人推測其目的只是想要錢罷了。
感情裡錯綜複雜、愛恨糾葛,實不足為外人道也,一般人沒事也不會想知道詳情,要不要訴訟或訴訟有沒有勝算,建議自己找律師去處理,比在網路上詢問不認識的人,會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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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236967
96年修法採登記婚前,確實是採儀式婚沒錯,所以94年宴客結婚未登記,婚姻有效。但離婚在74年修法即已採登記主義,8年前協議分手,若雙方的目的是離婚,本來就要去登記而非僅有口頭協議。所以這部分為何男女未為離婚登記,就有疑問。
就樓主的問題,看起來男女雙方應該是離婚的意思,才會有男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及負擔扶養費用的情形。既然如此,近期也得知離婚應該要登記,那就趕快去補辦離婚登記即可。至於女方為何還糾結男方交女朋友?還想提告侵害配偶權?個人推測其目的只是想要錢罷了。
感情裡錯綜複雜、愛恨糾葛,實不足為外人道也,一般人沒事也不會想知道詳情,要不要訴訟或訴訟有沒有勝算,建議自己找律師去處理,比在網路上詢問不認識的人,會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