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19/2104986.htm參與太陽花學運的「沃草」創辦人柳林瑋醫師,遭控以創辦網站壓力大、禮貌擁抱、按摩等藉口,藉機猥褻3名女子,但他否認犯罪,辯稱都是女方交往不成才陷害他,但一審法院不採信,將他判刑1年半。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9日首度開庭審理,他還是否認犯罪,辯稱沒有「強迫」任何人。
猥褻的定義?
27 年渝上字第 558 號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來說,猥褻有「情慾煽動」的意思在,不管是挑起自己的情慾還是煽動對方的情慾都一樣。
猥褻行為是一種「過程」,不管是讓對方無法抵抗的強制猥褻罪,還趁人之危的乘機猥褻罪,在行為上都需要一段時間,多少會引起被害人注意。就算乘機猥褻是在被害人沒自覺的情況下動手,但在猥褻的過程多少會讓被害人察覺,即便是在被害人昏迷的狀況下,還是可能有生理上的反應(情慾被煽動) 。但那個行為又不能算是刑法第10條所定的性交,就只能歸類在「猥褻」了。
那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和性騷擾有關的事項和法規均用性騷擾防治法來規定。
猥褻 V.S. 性騷擾:
https://i.imgur.com/F4m0Z9Y.png
資料來源:
https://www.howlawyer.com.tw/knowhow-obscense-or-sexual-hara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