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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16、37條
內文都提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問題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屬於規約
問題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適用
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
來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決議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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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2

匿名 · 2022-04-12
第一個問題,管見以為,規約是規約本身、但所有權人決議則會因「多數決議通過」比例高低不同,再細分「特別決議」跟「普通決議」
特別決議詳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多用於緊急情況,所以不太可能變長期規約)
普通決議的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一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的同意
凡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已有規定的事項外,均可依普通決議的方式來決定
感覺規約比較像是基本法律、普通決議則像增修條文(過了之後可視作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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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4-12
第一個問題,管見以為,規約是規約本身、但所有權人決議則會因「多數決議通過」比例高低不同,再細分「特別決議」跟「普通決議」
特別決議詳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多用於緊急情況,所以不太可能變長期規約)
普通決議的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一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的同意
凡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已有規定的事項外,均可依普通決議的方式來決定
感覺規約比較像是基本法律、普通決議則像增修條文(過了之後可視作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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