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2-05-03瀏覽 459
最近吳佳樺法官在一次判決中,認為不應有配偶權存在,或是應把性自主權拉出來。但是我認為而且如果你用需求層次理論去想的話,性自主權是生理需求;配偶權偏向愛與歸屬需求,所以配偶權應大於性自主權,且如果沒有配偶權存在的話,以後你的配偶外遇,你沒辦法提離婚,因爲他沒有做錯事;沒有侵犯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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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2-05-03
個人淺見:
首先結婚以登記為前提
是否可視為類似契約之概念
雖每個人均有諸多之權利
但當你憑自由意識且又充分認識結婚後的限制時
仍與人登記結婚
表示你對現行法規對婚姻中之限制是同意的
難道在跟人簽一份契約後
被限制重重時
再去主張你有種種權利
不應被侵害
那契約之保障豈不被視為無物
而配偶權又是制度性保障
且權利這種東西
依憲法22條之特性只會越來越多
不會越來越少
總結:
性自主權與配偶權不會衝突
只是在自我選擇下與人登記婚約
因而限制一些權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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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5-03
「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延伸,人格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配偶權」最多算是民法上權利。
憲法>>>>民法 ,得證性自主權優先於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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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5-05
不能離婚?依民法1052條1項2款可以離啊
你的問題是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吧?簡單說就是你劈腿讓我很傷心,雖然心回不來了,但我要你付出金錢來補償我的痛苦
而要求償的前提是權利存在,才有被侵害的可能。實務一般是承認配偶權存在,民法195條3項也寫明了配偶身分法益準用,這位法官見解比較特別,否定了權利存在,此案也在上訴中,還沒確定拉
況且外遇這種事跟律師討論一下,和另一半立個合法的契約,一樣能拿到錢讓對方付出慘痛教訓,並不是從此倫理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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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3 則

匿名 · 2022-05-03
個人淺見:
首先結婚以登記為前提
是否可視為類似契約之概念
雖每個人均有諸多之權利
但當你憑自由意識且又充分認識結婚後的限制時
仍與人登記結婚
表示你對現行法規對婚姻中之限制是同意的
難道在跟人簽一份契約後
被限制重重時
再去主張你有種種權利
不應被侵害
那契約之保障豈不被視為無物
而配偶權又是制度性保障
且權利這種東西
依憲法22條之特性只會越來越多
不會越來越少
總結:
性自主權與配偶權不會衝突
只是在自我選擇下與人登記婚約
因而限制一些權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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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5-03
「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延伸,人格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配偶權」最多算是民法上權利。
憲法>>>>民法 ,得證性自主權優先於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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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5-05
不能離婚?依民法1052條1項2款可以離啊
你的問題是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吧?簡單說就是你劈腿讓我很傷心,雖然心回不來了,但我要你付出金錢來補償我的痛苦
而要求償的前提是權利存在,才有被侵害的可能。實務一般是承認配偶權存在,民法195條3項也寫明了配偶身分法益準用,這位法官見解比較特別,否定了權利存在,此案也在上訴中,還沒確定拉
況且外遇這種事跟律師討論一下,和另一半立個合法的契約,一樣能拿到錢讓對方付出慘痛教訓,並不是從此倫理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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