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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源皆為扶養,若以其它名義後,是否就能推翻?

生活法律2022-05-12@king674780
1、扶養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
2、那扶養代墊費是否屬一身專屬權呢?
判決後債權是否可以讓與?
兩者來源皆為「扶養費」,但後者又因判決後性質有所改變。
同樣未給付扶養費的前提,扶養費未給付沒事,扶養代墊費的產生,加上債權讓與,被告欠外面一屁股債?
若扶養代墊費能夠讓與,那父母先行跟所有親戚借錢,在跟親戚互相串證,以扶養代墊為名義來提告。
(不要說不可能,因為事情就發生在我身上)
在法律上,肯定說、否定說兩種說法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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