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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訴再審的爭點(§501 II④)

📖 學習2022-09-14瀏覽 303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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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9-17

小弟民訴沒有學得很好,僅稍微分享淺薄的看法: 1、既然還在法定30天內,即便沒有附理由,法院應該也不會在這期間內裁定駁回,因為無法斷定聲請人會不會在期限內補提理由,所以站在不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的道理,實在沒有必要在期限內為駁回的裁定,容易衍生問題。所以原po 這樣的假設情形應該不會存在。就算存在,聲請人只要在30天內補提理由,法院似乎也沒有不准許的餘地。 2、這個問題就更好解決了,既然還在30天期限內,補提理由當然沒問題。形式要件符合,法院就必須受理,接下來才會進到實質內容的審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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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9-17

小弟民訴沒有學得很好,僅稍微分享淺薄的看法: 1、既然還在法定30天內,即便沒有附理由,法院應該也不會在這期間內裁定駁回,因為無法斷定聲請人會不會在期限內補提理由,所以站在不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的道理,實在沒有必要在期限內為駁回的裁定,容易衍生問題。所以原po 這樣的假設情形應該不會存在。就算存在,聲請人只要在30天內補提理由,法院似乎也沒有不准許的餘地。 2、這個問題就更好解決了,既然還在30天期限內,補提理由當然沒問題。形式要件符合,法院就必須受理,接下來才會進到實質內容的審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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