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2-09-27瀏覽 246
我跟朋友在七月初退租時因為網路費的契約還沒到期,電信公司說等到九月份網路費到期後再拿著路由器去辦理解約,結果房東在七到九月的期間擅自把我們的路由器丟掉,導致我們需要像電信公司負擔買斷費,我們請房東負擔一部分的買斷費,因為機盒不是我們弄丟的,結果房東主張在退租前就告知我們要把個人物品帶走,沒帶走的他一律視為不要的就把機盒拆了扔掉,請問各位大大,誰的主張有道理呢?
回覆 0表情 0瀏覽 246
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LINEFacebookEmail
目前還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