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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夫妻同職位同單位之適法性問題

📰 生活法律2022-12-06瀏覽 324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疑問請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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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2-12-06

此法條應該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其實很難迴避,講白了有關係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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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了解,因為我查釋字455號文有說到軍人為公務員之一,所以想了解適不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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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了解,因為我查釋字455號文有說到軍人為公務員之一,所以想了解適不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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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此法條應該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其實很難迴避,講白了有關係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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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了解,因為我查釋字455號文有說到軍人為公務員之一,所以想了解適不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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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了解,因為我查釋字455號文有說到軍人為公務員之一,所以想了解適不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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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6

第一,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不是公務員任用法,差一個字差很多。 第二,軍人是廣義公務員沒錯,但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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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7

了解,謝謝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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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7

原po 客氣了,我不是什麼前輩,不敢指教~我只是單純就我所知的部分提出來而已。 然後,就算國軍人員可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但第26條所說的「機關長官」,應該是指「機關首長」,而非機關的主管人員。你可以用這個app去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點第26條下方的實務見解,應該會看到幾個法務部的函示,都是在說「機關首長」。 畢竟機關的運作,主要還是依照首長的要求以及在首長的權限下運行,第26條的立法目的,應該是要避免因為首長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在同單位,而衍生管理上或工作執行上的困難。 回到你的問題,督導應該只能算是主管人員,所以即便國軍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也不需要兩位夫妻督導不能待在同一個單位。 個人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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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7

了解,因為想說以前前國防部長馮世寬有講過國軍夫妻不能待同單位,想查出是依哪條法規規定的,但我查陸海空相關條文都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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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7

其實不太需要深究這個問題,除非兩夫妻在同單位已經有發生影響單位工作的狀況。不過如果原po 真的想知道相關規定,應該可以問問人事官,他們應該會有任職及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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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12-08

其實公務機關很多夫妻在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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