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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 客氣了,我不是什麼前輩,不敢指教~我只是單純就我所知的部分提出來而已。
然後,就算國軍人員可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但第26條所說的「機關長官」,應該是指「機關首長」,而非機關的主管人員。你可以用這個app去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點第26條下方的實務見解,應該會看到幾個法務部的函示,都是在說「機關首長」。
畢竟機關的運作,主要還是依照首長的要求以及在首長的權限下運行,第26條的立法目的,應該是要避免因為首長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在同單位,而衍生管理上或工作執行上的困難。
回到你的問題,督導應該只能算是主管人員,所以即便國軍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也不需要兩位夫妻督導不能待在同一個單位。
個人淺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