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持分買賣問題生活法律.2023-04-19.@blbby799請問一下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甲、乙持分總占60%丙持分40%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請益發問學習時事10212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 馬上使用搜尋引擎 🔍Like this Post?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吧!熱門留言yang76830簽約:出賣人是甲跟乙,買受人是A⑴依題意,甲乙各持有60%丙40%,甲乙僅處分各持有部分§819。⑵丙依土地法34-1行使優先承買權,當然丙可以吃下甲乙手中60%。⑶契約部分A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乙請求損賠,土地被丙依土地法34-1優先買走了,標的物給付不能,當然是甲乙負責,效力不及於丙。2023-08-10.0留言yang76830簽約:出賣人是甲跟乙,買受人是A⑴依題意,甲乙各持有60%丙40%,甲乙僅處分各持有部分§819。⑵丙依土地法34-1行使優先承買權,當然丙可以吃下甲乙手中60%。⑶契約部分A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乙請求損賠,土地被丙依土地法34-1優先買走了,標的物給付不能,當然是甲乙負責,效力不及於丙。2023-0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