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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持分買賣問題

📰 生活法律2023-04-20瀏覽 211

請問一下 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 甲、乙持分總占60% 丙持分40% 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 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 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 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 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

請益發問學習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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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3-08-11

簽約:出賣人是甲跟乙,買受人是A ⑴依題意,甲乙各持有60%丙40%,甲乙僅處分各持有部分§819。 ⑵丙依土地法34-1行使優先承買權,當然丙可以吃下甲乙手中60%。 ⑶契約部分A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乙請求損賠,土地被丙依土地法34-1優先買走了,標的物給付不能,當然是甲乙負責,效力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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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3-08-11

簽約:出賣人是甲跟乙,買受人是A ⑴依題意,甲乙各持有60%丙40%,甲乙僅處分各持有部分§819。 ⑵丙依土地法34-1行使優先承買權,當然丙可以吃下甲乙手中60%。 ⑶契約部分A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乙請求損賠,土地被丙依土地法34-1優先買走了,標的物給付不能,當然是甲乙負責,效力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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