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物流業的詹姓男子2020年間與15歲小女友交往期間,三度與對方發生關係,因而讓小女友懷孕。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法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並於判決書寫下489字勸告文,內容提到「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色字頭上一把刀」等語。 判決指出,詹男2019年4月間與國中畢業不久的小女友開始交往,並於隔年5月、6月間,與對方於住家、宜蘭羅東民宿內發生關係。直到小女友懷孕,其母得知報警提告,全案曝光。 審理期間,詹男坦承犯行,並表示案發時女友15歲、國三畢業不久,因女友母親表示不要再跟女友聯絡,所以至今他都沒聯繫對方;另外,他也希望能跟對方談和解,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8萬元賠償金,「我很後悔,我不會再犯」。 法官勘驗相關事證,確認詹男犯行,考量其與女友媽媽達成和解,且女友表示不願提告,因此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且支付賠償金額。 另外,法官也在判決書中以489字勸告詹男,「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自己不履邪徑,不欺暗室,勿見她色美,起心私之,作為無益,懷挾外心,口是心非,否則,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 法官接著說道「因此,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事是那麼可笑,自己不要結交損友,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色慾惡念心,不要一再想色慾慣性宿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 法官也提到,「因此,自己莫輕色慾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色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色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色字頭上一把刀,自己當下一念貪色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害人害己,應學一技之長,心甘情願改過,履行誠實信用,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3/2175871.htm 翻譯:男森要好好保護自己
轉自司法院FB https://i.imgur.com/BFCTxCz.png
彰化王姓男子酒駕騎車,行經花壇鄉溪南街一處小巷彎道時,不慎跌落前方排水溝身亡,家屬認為,該道路彎道緊鄰溝渠有缺口,且在溝渠前方未設置護欄或加蓋,才導致王男用路不察而跌落身亡,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縣府、花壇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338萬元,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彰化管理處未在水溝上加蓋,因此王男跌落水溝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不過王男也酒駕,血液濃度換算呼氣值達0.76,需負一半肇事責任,判賠139萬元。 「判決令人訝異!」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處長劉淑華說,該條道路管理機關權責應是花壇鄉公所管轄,護欄、警示標誌本來就是公所要去設置,溝渠才是管理處負責,但該水溝鄰近水門需經常進行清淤、疏溝,不可能去加蓋,覺得判決並不合理,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0年9月13日晚間7點多,騎乘機車經過花壇鄉溪南街417巷,結果騎到一處彎道時不慎摔落水溝而不治身亡,王男家屬指控,事發地點為一彎曲道路,而彎曲處的缺口有水溝,卻沒設置護欄、警告標誌提醒路人,也無路燈照明,造成王男跌落水溝身亡,因此要求縣府、花壇鄉公所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3單位賠償喪葬費38萬元,與3名子女每人100萬元慰撫金等。 彰化縣府辯稱,該道路為農田水利道路,非縣道或鄉道,並無管轄權責;花壇鄉公所辯稱,該路段土地為國有地,管理單位為彰化管理處,而事發地點在道路白色實線外,非道路範圍,也指出,王男因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是事故原因,跟該路段設置路燈、警示標誌應無關連,因此拒賠。 彰化管理處辯稱,該溝渠是灌溉溝渠,需定時巡查、疏浚等,且溝渠非公共交通系統,所以無規範需設置護欄等設施,而是否設置護欄,應由道路管責單位花壇鄉公所負責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該處彎道銜接處有明顯有缺口,即便日間行駛,亦可能因未注意而墜落,夜間行駛視線更不佳,一有不慎就容易發生危險,未位置警示標誌就是管理欠缺,且該路以長期供使用,以致管理機關權責難分,不過仍確定溝渠是彰化管理處維護,道路屬花壇鄉公所,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或設護欄警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 法官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政府對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安全義務,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無欠缺,需視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即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具體措施為斷,故公共設施本身有危險時,其管理機關倘未積極有效採取防止危險措施,即是管理欠缺,且國賠法立法理由也明示,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等就是設計或管理欠缺,且從未明示得因公共設施使用目的就可免除防護之義務。 法官認為,王男跌落溝渠死亡與彰化管理處欠缺管理有因果關係,准許家屬求償38萬元喪葬費,考量原告等3人失去至親,准許精神慰撫金每人請求80萬元較為合理,另審酌王男送醫後,血液抽得酒精濃度為151.3mg/dl,有辨識力下降情況,應負一半過失,因此彰化管理處需給付王男家屬139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s://i.imgur.com/oLbF1fo.jpg 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警示,彰化地院認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須賠償王男家屬國賠請求。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6718 欸不是... 酒駕還能國賠 我:??????? 水溝:我當時真的害怕極了
基隆市剛滿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6歲少女,接她下課後載到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房後,蔡男卻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她。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蔡男犯行,考量他年輕識淺,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且手段尚非殘暴,最終坦承犯行並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輕判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00373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判決指出,蔡男前年6月8日晚上7點多,騎機車到被害少女就讀學校接她下課後,載她到基隆市區一家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入房間後,蔡男將少女推倒在床上,架住她的雙手,強行脫掉少女下半身衣物性侵,還要求少女為他口交得逞。 被害少女事後到學校神色舉止有異狀,導師發覺後詢問原因,得知她遭人性侵害通報。少女的家人報案,警方通知蔡男到案說明。蔡男在檢警偵辦時否認強制性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涉案,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積極尋求被害人諒解,達成調解後全數賠償完畢。法官指蔡男圖一己私慾滿足,罔顧少女身心健康及心靈感受,壓制少女性自主決定意願,強制性交嚴重妨害少女身心、人格健全發展,行為很不足取。 法官另考量蔡男甫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蔡男犯罪手段尚非殘暴,案發後最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賠償被害人。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並非惡性重大之徒,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蔡男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被害人律師到庭表示,願意給蔡男一個機會,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蔡男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刑2年,併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給予適當教化。 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感覺到可教化的點… 不是都已經20歲了嗎? 😭
高雄BMW男黃子洋去年底酒駕造成林家1死3重傷,酒駕修法加重刑責的呼聲再起,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過去台灣3度修法,已經把酒駕致人於死刑責加重到無期徒刑,2020年仍有5萬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即使去年疫情限制民眾生活,到11月為止,也累計起訴了3萬2千人,遙遙領先第2名的詐欺被告2萬6千多人。 台灣以前對於酒駕只能用行政罰錢了解,1999年才把酒駕列進《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當時並沒有嚴格限制酒精呼氣濃度標準,大家耳熟能詳的0.55 mg/L,只是刑事移送標準,觸法最重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酒駕致死,只能用最重2年徒刑過失致死來判罪。 https://i.imgur.com/FTliUOw.png 2010年間,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灣酒店消費後,執意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隔年,立法院首度通過修法,提高單純酒駕刑責到最重2年以下徒刑,另外增訂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間,台大女醫曾御慈遭男子詹震山酒駕撞死,再次引起社會譁然,立法院在同年火速通過修法,直接明文把原本的0.55移送標準,提高為「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就是酒駕,同時把酒駕致死罪刑責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農曆春節前夕,酒駕累犯陳瑞盈無照酒駕,逆向撞翻多輛汽機車,2名機車騎士當場慘死,台灣第3度修法,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不過根據法務部統計的歷年罪名起訴人數,其中包含毒駕、酒駕在內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全國地檢署在2014年起訴了6萬6千人達到最高峰,之後雖然逐年遞減,但到了2020年,仍有4萬7千多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遠高於通常是打架鬧事的同年度傷害罪被告2萬9千人,以及竊盜罪被告2萬8千人。 即使到2021年,因為政府防疫政策關係,許多八大行業和餐飲業被迫歇業好一陣子,法務部統計到11月為止,全國各地檢起訴的18萬多名刑案被告中,有3萬2千人是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遙遙領先第2位的詐欺案2萬6千多人,酒駕儼然成為全國犯罪人口最多的治安問題。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7/2161500.htm#ixzz7HFXLSS4j 怕爆 拜託有喝酒就不要開車 真的是拜託大家了... 我怎麼感覺酒駕會高頻率出現在今年國考
台灣高等法院前發言人吳維雅的家人因漏水問題,和83歲鄰居劉姓老翁打官司,劉事後不滿自製「漏水356萬續集」影片上傳YouTube指吳女「愛錢的法官」,另放上有吳女丈夫、公公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部分劉被判刑4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劉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 吳維雅、丈夫、公公和劉姓老翁為鄰居,而劉翁因漏水問題和吳女丈夫、公公打官司敗訴,不滿於2019年4月11日在YouTube上傳「漏水356萬續集」影片,直指「吳維雅法官不只要錢也要命」、「吳維雅先恐嚇我356萬元」、「顯然是法官在官官相護」等語。 另劉翁也在影片中附上含有吳女丈夫、公公姓名、住址等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被控侵害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等。刑事部分,劉翁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月確定。 民事部分,吳女、丈夫及公公要求劉翁賠償共3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劉翁抗辯,對方沒有證據就指他家漏水,他已經遭罰45萬元,且他影片講的都是一樣的事情,沒有道理重複告他。 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確實已侵害吳維雅等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審酌後判劉翁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共計12萬元,並要求劉翁移除影片。 另公開道歉部分,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至今僅165人次觀看,閱覽人數非鉅,若要求劉翁登報道歉,恐將另引起社會對雙方事件的關注,並非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也非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相關事件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判決後也將判決書公布在網路上,大眾可經閱覽法院公開判決而知悉事實經過,足以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沒有必要在大量印發的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的必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053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罵人一定有風險 罵人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你各位小心點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3674 https://i.imgur.com/9pR5HEE.jpg 少子化衝擊,近年已有十所私立高中職、七所私立大專校院陸續停辦。教育部二○一七年首度提出相關草案,上屆立法院尚未實質審查,就因屆期不連續中斷,前年底再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確立退場後「校產歸公」原則,但私校董事會強力反彈,關鍵條文仍待院會協商。 依據教育部統計,一一七學年度的大專院校新生人數僅十六萬兩千人,相較於一○一學年度減少約十一萬六千人,減幅高達四成,但現行「私立學校法」對於私校轉型、退場規範不明確,私校整併、掏空事件頻傳,教育部只能勒令「停招」,才推動「私校退場條例」立法。 行政院院會二○二○年底通過教育部所提的退場條例草案,新版草案擴及高中,也規定列為專案輔導的學校三年以內就要改善,而專輔期間內,主管機關應加派最多三席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指派一名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百萬元以上的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應報主管機關同意;此舉是讓原有董事會沒機會動手腳。 若私校未能在三年內免除專輔,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在停招一年後停辦。停辦後兩個月,校產用於資遣教職員、清償積欠薪資與償還負債後,全數歸公。 九版本草案 併案審查 除了行政院版,包括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林宜瑾、張廖萬堅、范雲與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林奕華等立委提出,共九個版本的草案,一同在教文委員會併案審查。但攸關法案核心的「校產歸公」、「專輔三年」相關條文,朝野未能取得共識。 校產歸公 私校大反彈 李德維指出,部分私校將「校產歸公」稱為「謀財害命」條款,自己過去出錢出力辦校,教育部補助僅佔校產一部分,且全數用於師生,如今竟要全數歸公,且完全沒有司法救濟管道。 林奕華也說,創校基金多屬個人捐資或募款,因少子化退場要求全部歸公,和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解散清算規定有矛盾,若強勢立法,私校捐資人可能走向釋憲。 張廖萬堅坦言,這是得罪既得利益者的法案,但不面對會腐蝕更深,教文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偏向支持行政院版本,這是不得不走、不可逆的路,但他也針對校產歸公拋出納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想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34371 民事訴訟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卻無法拿回裁判費,有失公平。司法院18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新增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主要在重新審視民事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制度,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等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以及案件撤回起訴後,當事人均得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