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般在商家前面,無畫紅白線,這樣能否停車?若沒紅線應該可以停,可是商家前停滿機車會導致廠家機車無法出入。那究竟能否停車呢?
我在今年二月初的時候到警察局報案,被傷害跟搶手機皮包,案件也成立了,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到現在都沒有收到開庭單,問警察警察就只說已經移送
請問一下 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 甲、乙持分總占60% 丙持分40% 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 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 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 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 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
違規申訴 為何自家門前不能停機車 很奇怪 檢舉達人都可以隨便拍別人車牌檢舉嗎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本人持反對立場 歡迎大家提出論點共同討論
最近有個特赦的新聞 我突發奇想道 萬一總統親友犯法 是否能任意特赦其親友?
新北市一名獸父利用權勢在住處,強吻15歲女兒小芸(化名),甚至以生殖器強行插入口 、陰道,小芸為了擺脫父親對她的蹂躪,直到第4次,終於跑到警察局向警方求助,揭發 鬼父行為。士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 共4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判決指出,鬼父身為監護人,竟在去年6月中旬起,在住家對女兒伸出狼爪,先親吻小芸 嘴巴、下體,再接續以生殖器插入小芸口腔、陰道,直到射精前後共4次。 小芸因為害怕只好隱忍委屈順從,小芸為了擺脫父親對她的荒唐行為,同年8月中旬左右 ,終於鼓起勇氣向警方求助。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人父,本應克盡父職,提供女兒穩妥成長生活環境,照護女兒身心的健 全發展,僅因己身情慾衝動,竟罔顧倫常,利用因父女關係所伴隨而來的權勢,多次與小 芸性交,對小芸而言,本來的保護者反成加害者,結果勢必影響小芸未來身心健全與人格 發展,不論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均不足取。 考量人父犯後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小芸在偵查中表示不願提告,不想再追究,想要原 諒他等語,而小芸母親則具狀表示無法原諒人父,另斟酌人父年齡智識、經濟狀況、社會 經驗及其他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4 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4罪各1年 加起來叫做2年2月?? 學法是否數學會變差?
轉自司法院FB https://i.imgur.com/BFCTxCz.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