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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十八歲公民權修法(不修憲)可能性

時事2022-12-01@jackstudent142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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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tang28
的確,有學者(廖元豪教授)認為18歲公民權毋須修憲,可透過修法方式處理。

惟實務不採此說,公投雖未透過,同意票也大於不同意票。

最新見解是以修法方式通過18歲公民權,或畢其功於一役,聲請釋憲,主張修憲高門檻違反主權在民原則,一旦被宣告違憲,將有助推進修憲進程。
2022-12-019
sf389191
我覺得要先定義何為「抵觸」,是只要跟上位法規定的不同就是牴觸;還是劣於上位法規定才是牴觸。

首先若是前者就不須討論,肯定抵觸。
若按後者「修成18歲也不影響憲法20歲的選舉權」,故是以18歲就可以選舉而優於20歲才可以選舉的觀點。

惟修法成18歲是優於還是牴觸憲法,則要依當時立憲背景判斷。若當時設20歲是以限制的角度,而修法18歲則是牴觸;倘是以優惠的角度,而修法到18歲則是更優惠。

個人覺得:
1.立憲時空背景太難知曉
2.即便優於憲法,也變相的架空憲法之規定
3.若可以修成18歲那也可以繼續往下修,而其他的憲法也可以比照辦理,那憲法的最高性則崩潰

因此個人認為修憲還是最適宜的方式。
2022-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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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389191
我覺得要先定義何為「抵觸」,是只要跟上位法規定的不同就是牴觸;還是劣於上位法規定才是牴觸。

首先若是前者就不須討論,肯定抵觸。
若按後者「修成18歲也不影響憲法20歲的選舉權」,故是以18歲就可以選舉而優於20歲才可以選舉的觀點。

惟修法成18歲是優於還是牴觸憲法,則要依當時立憲背景判斷。若當時設20歲是以限制的角度,而修法18歲則是牴觸;倘是以優惠的角度,而修法到18歲則是更優惠。

個人覺得:
1.立憲時空背景太難知曉
2.即便優於憲法,也變相的架空憲法之規定
3.若可以修成18歲那也可以繼續往下修,而其他的憲法也可以比照辦理,那憲法的最高性則崩潰

因此個人認為修憲還是最適宜的方式。
2022-12-163
josephtang28
的確,有學者(廖元豪教授)認為18歲公民權毋須修憲,可透過修法方式處理。

惟實務不採此說,公投雖未透過,同意票也大於不同意票。

最新見解是以修法方式通過18歲公民權,或畢其功於一役,聲請釋憲,主張修憲高門檻違反主權在民原則,一旦被宣告違憲,將有助推進修憲進程。
2022-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