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3-07-21瀏覽 194
各位好 最近剛讀刑事訴訟法 今天有一個地方不是很了解
刑事訴訟法284-1增列幾項罪名是可以行獨任制的
如果一開始起訴是以可以獨任制的罪名(例如:加重強盜罪)
但是審理後依第300條改為應合議制罪名該怎麼辦(例如:加重強盜罪)?
但是這樣構成379第一款了
審理中有什麼轉變的機制嗎?還是要另外起訴?
謝謝!
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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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3-07-23
法院收到起訴移審的案件,法官還是會先閱卷,如果發現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那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權利告知時,就會把可能涉犯的罪名都再告知,所以一般都會注意到審理程序的問題。
即便是行獨任審理程序,進行到一半才發現有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那也是立刻補上權利告知,並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基本上就不會算是瑕疵。若不適用獨任制而需要改行合議制,程序上重新為裁定即可。
至於所謂刑訴379條第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前提必須是法院組織不合法之下,所做出的「判決」,才會符合379第1款,如果在訴訟程序中就發現不適用獨任制而已依法裁定改行合議制進行審理,既然尚未判決,自然不符合379第1款的要件,而無從指為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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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3-07-23
法院收到起訴移審的案件,法官還是會先閱卷,如果發現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那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權利告知時,就會把可能涉犯的罪名都再告知,所以一般都會注意到審理程序的問題。
即便是行獨任審理程序,進行到一半才發現有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那也是立刻補上權利告知,並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基本上就不會算是瑕疵。若不適用獨任制而需要改行合議制,程序上重新為裁定即可。
至於所謂刑訴379條第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前提必須是法院組織不合法之下,所做出的「判決」,才會符合379第1款,如果在訴訟程序中就發現不適用獨任制而已依法裁定改行合議制進行審理,既然尚未判決,自然不符合379第1款的要件,而無從指為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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