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236967
法院收到起訴移審的案件,法官還是會先閱卷,如果發現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那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權利告知時,就會把可能涉犯的罪名都再告知,所以一般都會注意到審理程序的問題。
即便是行獨任審理程序,進行到一半才發現有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那也是立刻補上權利告知,並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基本上就不會算是瑕疵。若不適用獨任制而需要改行合議制,程序上重新為裁定即可。
至於所謂刑訴379條第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前提必須是法院組織不合法之下,所做出的「判決」,才會符合379第1款,如果在訴訟程序中就發現不適用獨任制而已依法裁定改行合議制進行審理,既然尚未判決,自然不符合379第1款的要件,而無從指為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