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3-08-30瀏覽 12
勞方於105年10月16日時下午16時因猛爆性肝炎急診於振興醫院,當時因病情過於嚴重由於當屬於上班時間因此臨時請假而住院治療,檢查出來感染其為A型肝炎由於肝炎會誘發肝性腦病雖然10月24日即出院但其狀況可能已經對身體造成莫大影響 力。 由於在出院沒多久後因區域組織需異動,因此缺派副店長但本人當時並沒有意願且有極力反對不適任為由,公司級長官卻並無採納意願及適任性的評估,重點在於我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是剛罹患急性猛爆性肝炎的病患在24日月底至11月1號短短幾天要調派升任為副店長其屬壓力負荷極大,再加上由於現今爭議此舉的認知行為囚治療後發覺,當時在認知行為上有所問題導致沒有向相關單位極力求助個人狀況不能適任。 由於短時間内的身體受損又加上調動職務上的差異,及薪水職務上的不同導致後續的生活水平下降,並飽受其肝炎帶來的認知及情緒抗壓性改變的能力落差等,長時間累計變成後患。 此案件正在勞工救濟訴願委員會中調閱卷宗變答中 請問諾此案件成立成為迫害性職業災害,因猛爆性肝炎引發之肝性腦病症狀衍生後續精神問題,是否可而外請求補償?若精神疾病與此確認因果關係,我該如何向公司請求補償,調解嗎?還是訴訟?還是私下談呢?若公司主張僅負擔補償,那我以受損的失能等級第七級仍有狀況殘餘於生活當中,只能補償40個月薪資嗎?還是我可以另外請求🙏? 麻煩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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