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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使加重強盜罪成立

時事2024-03-15@ahao
我要如何上訴使加重強盜罪成立。
惟查,扣案之開山刀2把(按證人丁 無法辨識該2把開山刀是否為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用),依本院勘驗之結果,可見開山刀之平均長度約在46至52公分,刀刃長平均30餘公分,且刀口均相當鋒利且沉重,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7至152頁)可佐,衡以開山刀刀鋒銳利且刀刃長,一般人倘遭開山刀抵住脖子時,應不敢輕舉妄動,亦會避免與持刀之人發生衝突或拉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而依證人丁 所述,被告將開山刀刀刃抵在其脖子左側,又伸出右手企圖奪取證人丁 背在右肩之包包,被告之動作極有可能使證人丁 受傷;然依證人丁 證述,被告將開山刀架在其脖子上於搶奪包包時,其不但不害怕被刀所傷,反而用右手夾住包包、雙手護住包包,並進而與被告發生拉扯,顯與一般人遭刀架住之反應不同;是設若被告持續持開山刀抵住證人丁 脖子,又與證人丁 拉扯及搶奪情形下,顯不可能未有任何傷勢,惟依證人丁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其因此受傷,卷內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是證人丁 及戊 雖證述被告於案發當日確有持開山刀威脅等情,然是否屬實,已非無疑。縱被告確有持刀抵住證人丁 之胸口,欲取得證人丁 之包包,然依證人丁 上開所述,方得與被告爭執、拉扯,被告是在其等拉扯之情況下始將包包搶走,益徵證人丁 並未處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狀態,而與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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