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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婚姻編2

📖 學習2024-04-19瀏覽 210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消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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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2

匿名 · 2024-05-01

法律上的用語應該是撤銷,不是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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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4-08-26

謝謝你!現在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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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4-05-01

法律上的用語應該是撤銷,不是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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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4-08-26

謝謝你!現在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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