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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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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501zz
著作權與版權到底差在哪?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相信很多人都常在書上看到這個字樣,對這句話肯定不陌生,但你知道台灣的法律中,其實沒有「版權」這個用語嗎? 版權(Copyright)這個詞彙最早源於英美法系,從英文原字可以看出其所代表的最初意義與「複製權」有關,準確來說,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是英美法系國家為鼓勵、刺激創作所設置的公共政策。 與此相適應,版權概念著重在保護作者的對其作品的經濟權利。也就是說,作品被視為作者的個人財產,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自由轉讓。 「著作權」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立法精神是源於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與個人主義哲學、天賦人權等思想息息相關;著作人權體系認為著作權是作者的人權 (Human rights),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如何以及是否被出版,並避免其智慧成果遭受損害,而作者如同一般的勞動者,應被賦予其勞動的成果,因此版稅就是其智慧勞動的報酬。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在台灣現行法律上,「著作權」才是正式用法,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其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版權」則為著作權的一種,因為早期著作主要的商業利用來自於出版,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書上出現「版權」二字。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完成其作品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 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https://i.imgur.com/AYWfVdH.png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則另有規定: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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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lawliet
搜索票效力問題

想請教警察憑藉犯嫌戶籍地申請搜索票進屋搜索,犯嫌不在的情況下,親友告知欲搜索之物在隔壁棟(與戶籍地址不同),在搜索到的情況下,犯嫌可否主張毒樹果實等理論?還是警方需再次申請其隔壁地址的搜索票方才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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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dora0602
通姦不能強制驗DNA?你不知道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594678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偷偷查看妻子手機時發現其與一名吳姓男子的LINE對話記錄,稱「親愛的老婆」等語,王男遂假冒妻子名義,將對話截圖透過LINE轉PO給親朋好友,並冒名發布訊息「我交的男朋友,跟他的對話,與大家分享我的喜悅」。王男此舉,不僅無法讓妻子回頭,還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台北地院判刑4月、緩刑2年確定。 事件後,王妻聲請保護令並離家出走,王男懷疑妻子去找吳男,便手持攝影機衝進妻子租屋處,但屋內卻是另名林姓男子,和妻子脫光光躺在床上,旁邊還有使用過的保險套。王男這回決定提告兩人通姦,因找到用過的套子還殘留精液,自認勝券在握,沒想到保險套外緣雖驗出王妻的DNA,林男卻拒絕檢驗DNA比對,因此無從查驗保險套內的精液是否與林男的DNA相符,亦無從證明兩人有性交行為。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王男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遭駁回,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此則新聞引來網友撻伐,痛罵恐龍司法,然而此案真是恐龍司法嗎?還是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內情?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為各位隆重介紹,一部可能平常根本沒聽過,更別說用過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DNA採樣條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什麼? 去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又稱脫氧核醣核酸,就是在八點檔很愛演的親子鑑定戲碼中常提到的詞——DNA。DNA內含許多遺傳物質,因此DNA採樣、比對與鑑定,是協助犯罪偵查的有效工具,甚至是有力的證據。《DNA採樣條例》於1999年制定,當時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及立法理由摘略為: 性犯罪對婦女危害甚鉅,由於性犯罪人通常具有犯罪習慣,為有效防止再犯,維護婦女安全,自宜立法對性犯罪人之去氧核醣核酸進行強制採樣。建立完整之犯罪記錄,俾利爾後性犯罪案件之追查及確定,爰參酌、美等國立法例,特制定本條例。 可見立法最初是針對「性犯罪」而制定,針對「性犯罪者」強制進行DNA採樣。2011年,為有效偵查犯罪,此法參考先進國家立法經驗重新制定,擴大採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DNA樣本之範圍,也不僅限於「性犯罪」。 比對前後兩個版本的強制DNA採樣適用範圍,1999年版的第5條僅短短1項2款: 下列之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 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2011年修法後,強制DNA採樣的適用範圍增加為2項各6款,大幅放寬強制採樣範圍。綜觀修法後第5條之內容,擴大包含公共危險罪、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搶奪、恐嚇、擄人勒贖等,其中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採樣DNA的範圍,均是針對「違反他人意願」性交、猥褻之行為,或對未滿16歲之孩童性交、猥褻。 為何可以拒絕採樣? 王妻與林男雖涉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但綜觀上述強制DNA採樣範圍,均未包含通姦罪。更何況,妨害性自主之所以強制採樣,主要在於違反當事人意願,然而「通姦」這檔事,是「雙方合意性交」,與妨害性自主有所區別,因此不在強制DNA採樣的範圍,林男自然可選擇願不願意接受DNA採樣。 林男拒絕接受DNA採樣,縱使現場發現殘有精液的保險套,但因根本無法確認究竟精液是不是林男的,也並無拍到林男與王妻床上「性器官接合」等具有性行為事實的畫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2項,檢察官不得逕自認定林男有通姦的犯罪事實。 王男不但捉姦不成,反倒因侵入住宅、違反保護令等事吃上官司,實為得不償失。儘管婚姻最終可能如此走向互相撕裂、互相傷害的境地,卻仍有人一邊高喊婚姻價值的神聖不可侵犯,一邊背著通姦的十字架,阻止其他相愛的人進入婚姻。 哇...看完其實覺得有點震驚然後無言 等於說你即使看到自己老婆跟小王出軌 沒有抓姦在床也不算通姦... 這真的是蠻傻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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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imisvictor
本人不才 想請教發生這種事情如何解決

10/30號 9000元現金放在房間桌上 10/31號 女朋友說錢被他拿走了 我住在她家 請教如今可走法律程序嗎? 目前都還沒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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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ettykuo
【觀點】陳柏惟罷免案通過:罷免後續效應,與顏朱互動下一步

2016年底,立法院下修《選罷法》門檻,期待落實選罷法賦予人民的罷免權。自《選罷法》下修後,迎來黃國昌、韓國瑜、王浩宇、黃捷與陳柏惟罷免案,並在 2020 年接連成功罷免韓國瑜與王浩宇,黃捷罷免則告失利。 2020年立委選舉,代表台灣基進黨出征台中第二選區的陳柏惟,以5,073票的差距驚險擊退地方實力雄厚、尋求連任的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恒,並終結顏家30年來參選不敗的紀錄,陳柏惟成為基進黨史上第一位立委。 上任僅1年多,陳柏惟就遭罷免團體「刪Q總部」發起罷免連署,罷免方指出陳柏惟在政策上跳票、服務上無心地方,人格上更屢採暴力及恐嚇言行,認為其種種跡象不適任立委職務。 藉「三反」上台,遭「三反」反噬 觀察刪Q總部指控的4點罷免理由,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張峻豪以書面向《公視新聞網》表示,陳柏維身為「空降」政治素人當時藉著「反地方派系」、「反顏家」、「反中」,以及「反韓」等對立性訴求勝選,「但打著反對的旗幟獲得選票,絕不能推論為對自己的支持,」他認為也不代表顏寬恒的支持度可被忽視。 張峻豪分析,顏寬恒在2020年選舉的得票率甚至比2016年當選時還高,從46.65%來到48.85%,對比韓國瑜在2020年的得票率,在中二選區僅得37%,2016年朱立倫僅得29%來看,顏家在地方上的確有著相當實力。 事實上,在性質上屬「負面投票」的罷免案,如何化解對方的討厭,創造更多有利自己的支持本是攻防焦點之一。張峻豪觀察,陳柏惟在選後對反顏家、反中、反地方派系的表態未停止,卻也沒有創造出「認同自己」的支持,因此這場罷免投票在一開始時便對他十分不利。 「罷免的理由並不是真正來自陳柏惟的問政表現,」張峻豪指出,實質原因來自陳柏惟上任後持續緊咬對手所帶來的一種「惡性循環」,罷免方的策略就是要民眾討厭陳柏惟「更多一些」而已。 張峻豪分析,在罷免案進行中,陳柏惟仍持續著反顏家、反中的策略,加上諸多負面新聞纏身,反而催出來自對手陣營與不喜歡陳柏惟選民的罷免票。直到罷免案後期,陳柏惟才轉向放低姿態、且展開苦行100小時之行,是否來得及翻轉,開票結果顯示一切。 陳柏惟罷免案背後的中國身影 陳柏惟與其所屬的基進黨以鮮明的反中立場為標幟,本次的罷免案也引起中國的高度關注,早在今年2月,中國官媒《央視》的政論節目《海峽兩岸》便稱陳柏惟因「深綠」、「極端政治」面臨罷免,更評論陳柏惟的罷免案是「終局之戰」。10月初,央視連4天點名陳柏惟罷免,引起台灣輿論側目。 張峻豪表示,對中國來說,陳柏惟罷免成功是絕佳的大內宣機會,而國共在台灣反中情緒暫歇下,原本只能在檯面下、或被擱置的諸多交流能否重啟,他認為將牽動兩岸關係的走向,值得關注。 此外,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政治系助理教授王宏恩選前於媒體上刊文指出,在他近年研究中一直在關注一種新型態的假新聞,這類假新聞出現在YouTube上,以一名「像主播的人」播報新聞,從外觀上觀察,有麥克風、新聞檯、新聞畫面也有字幕。王宏恩觀察到,這些主播的嘴巴都被一個超大麥克風遮住,衣服、動作、手勢每間隔一兩分鐘就會重複一次,此外,動作與嘴形也對不起來,他認為這些跡象顯示,是頻道先找了一些人拍攝說話影片,接著透過後製複製貼上。 至於發言內容,王宏恩書面回覆《公視新聞網》表示,都是念一些親中媒體,或是將中國內容農場的文章,透過Google翻譯或其他閱讀軟體「念出來」,並搭配上述剪接的假主播,並把播報內容上字幕,以此編造一則則的假新聞。王宏恩分析,他們所研究的頻道在8月時密集討論高端、9月是張亞中,10月則是陳柏惟,至於如何判定這些頻道是有組織的行動?王宏恩指出,這些頻道發布影片的時間都雷同,均落在每日上午11點、下午4點,以及晚上8點各一篇,他直指這是「協同作戰」的一部分。 王宏恩表示,由於此類製作成本低廉,且有固定的章法,有可能透過程序自動化製作。他提及,在他們所追蹤的8個頻道中,今年年初每週大概發布30則影音,但今年10月開始,每週發布影片數已來到90則,「而且這些影片加起來總計有2千多萬點擊,」王宏恩觀察到每支影片均有數千人點擊,十分驚人。 王宏恩補充,這些頻道已於21日被Youtube以散布不實資訊遭到刪除,他說感謝Youtube針對罷免不實資訊的快速反應,這對台灣的民主討論整體來說是有幫助的,「無論對哪一邊來說。」 陳柏惟遭罷後,顏朱互動牽涉藍營發展 23日開票結果,陳柏惟遭罷免成功,張峻豪分析此役之後在政治上將有三個層面的影響。對顏家來說,張峻豪認為除收復失土,更可能在後續邁出更大一步。張峻豪表示,地方甚至傳出由顏家女兒、台中市議會副議長顏莉敏參與立委補選,顏寬恒直攻議長大位,藉此掌握更多政治資源不無可能。 從地方派系與國民黨的互動觀察,張峻豪提及國民黨在中二選區的支持度遠不及顏家在當地的支持度,他認為罷免陳柏惟的成功,是顏家間接為新任黨主席朱立倫打了第一場勝仗,甚至是近年來唯一一場勝戰。 他分析,顏家和朱立倫在黨內的地位將大為提升,加上明(2022)年、2024年的選舉國民黨勢必得依賴顏家在當地的實力相助,因此他認為顏朱之間會因此進行那些政治交易,將實質牽動國民黨的未來發展。 罷免案後續效應 2016年《選罷法》下修罷免門檻,迄今已有韓國瑜與王浩宇遭罷免成功,陳柏惟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遭罷免的立法委員。而自韓國瑜遭罷免後,支持者喊出「報復性罷免」的口號進而烽火四起。值得關注的是,下一位遭劍指的「候選人」,為現處於連署階段的無黨籍立委林昶佐。 面對罷免蔚為風潮的此刻,張峻豪則認為,罷免權是1946年憲法制定時便賦予人民的權利,應從正面角度看待,即便罷免權確實因為成案通過門檻的降低,容易成為政治運作上的「報復性工具」,但張峻豪仍認為,與其關注其對台灣未來民主政治有何影響,不如思考如何提升選民的民主素養,使罷免權不被無限上綱。 張峻豪表示,罷免是該區選民對於民代或首長的意見表示,並不必然會產生「外溢」效果,即便罷免案因著熱議在當下成為「風潮」,但他認為在選民素質大幅提升下,此風潮應不至於擴大形成「風暴」。 但張峻豪也提醒,由於罷免是一種負向投票,是「討厭度」的檢驗,他認為無法否認罷免在政治對立與議題對立上所發生的效果。例如,張峻豪指出從政者是否會因為不想被討厭,降低問政上的監督力道,或是在較爭議的議題,像是地方開發或鄰避設施上選擇沈默,甚至處處討好選民,「這才是影響台灣未來民主發展的關鍵。」 至於外界關心的罷免成案票數低於陳柏惟2020勝選票數的正當性,東海大學政治學系教授沈有忠以書面回覆《公視新聞網》說明,一般來說,罷免投票率會低於正常選舉,若再以「高於當初得票數」作為罷免門檻,會大幅提高罷免的門檻。 沈有忠表示,現行的投票率不得低於定額,同意罷免高於不同意罷免的雙門檻設計尚屬合理,但投票率25%是否過低,他認為的確有值得調整的空間。沈有忠認為,為了避免罷免案過度頻繁、耗費社會成本,是否提高連署門檻,以降低「情緒性」(報復性)罷免的機率是未來可思考的方向。 此外,在王浩宇罷免案之際,有論者提及「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採同一罷免標準,卻未顧及單複數選區的選制精神,沈有忠回覆,議員屬於複數選區,本具有「少數代表」的多元特性,以相同標準作為複數選區的罷免標準,難免存有「多數霸凌少數」的疑慮。 沈有忠認為,在複數選區中,本來就是讓少數意見有機會取得議會席次,但罷免只看相對多數,且罷免案僅有一位候選人,他說應該依選舉制度設計罷免辦法,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與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兩種選舉制度,以不同門檻的罷免辦法對應之,保障少數與多元的精神被破壞。 而對如基進黨等議題性小黨來說,陳柏惟的罷免案是否會令這些小黨因擔心「報復性罷免」、未能提出更進步的主張?王宏恩認為,台灣的單一選區制本就不利小黨,陳柏惟2020當選也是與民進黨協調的結果,議題性小黨若要推動議題主要來是靠不分區的選票,甚至是靠民眾得知道政黨票的作用,才可能獲得夠多選票當選。 至於小黨是否擔心遭報復罷免造成「血流成河」?王宏恩認為,要現行制度下,兩大黨都有足夠動員力量這樣做,但若小黨能在立院取得關鍵少數的位置,兩大黨或許會傾向拉攏小黨。 面對近5年陸續發動的罷免案,沈有忠表示,不同陣營頻頻發動報復性罷免,成為選民情緒出口,而持續進行社會動員,將不利民主社會所需的對話與包容。 沈有忠認為,民主特性在於讓社會存有自我修復的機制,適度調整罷免門檻,「讓政黨、政治人物因避免罷免而降低情緒對立是預期效果。」對是否調整罷免門檻,沈有忠認為若因為陣痛期取消罷免制度、或恢復太高門檻,反而因噎廢食。 「各政黨應該要謹慎評估對罷免的使用,」沈有忠提醒,發動罷免勞民傷財,又不易達成的政治動員,若無政黨在背後操盤,要成功的機率很低,因此政黨的態度就很重要。 沈有忠說,罷免是雙面刃,會製造社會的對立,是否一定要在選舉期間外用罷免的方式進行動員,對民主政治的長期影響是否有利?他認為發起罷免的政黨都必須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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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hao1015
想請教保險法規

保險在訂定時被保險人因未成年,所以由家長為要保人,如果現在被保險人已經成年,能否提出申請要變更為要保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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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310950004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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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duckduck
民法第72條

不好意思 由於現在線上上課不方便問老師 我是法律新鮮人 想請問一下 103台上41 針對未取得律師資格者 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有違公序良俗 那律師替民眾辦理訴訟 並且收費 為什麼不算是營利行為呢 https://i.imgur.com/c8RWCbl.png 請問88台上1906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這樣嗎 為達成某法律行為而設有附帶條件 即使附帶條件有違公序良俗 該法律行為依然生效 請問有例子可以說明的更詳細一點嗎謝謝🙏🏻 以及95台上2928 這個是這個意思嗎 在訴訟勝訴之後 就算原告與證人曾協議勝訴後給予酬勞 但因為違反公序良俗 該協議無效 也就是說 相關證人不得要求酬勞 因為基於人民本來就享有訴訟權益 https://i.imgur.com/yHVJZcM.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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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ll0928666274
警方毒品偵辦

警方抓案件,當場沒搜到毒品跟吸食器,但朋友毒品列管,警方以竊盜罪帶回偵訊,憑什麼叫我這沒毒品前科要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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