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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ㄉ問題 救救me

學業問題(一) 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王澤鑑老師與李欽賢老師均認為非基於公司目的範圍而為之票據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僅構成票據抗辯原因,那修法後沒有這個限制是不是就一律有效了? 學業問題(二) 陳揚的票據法參考書裡面說:若採單獨行為發行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票據行為仍得因法代事後承認而生效。 為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事先取得同意所為單獨行為不是一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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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訴再審的爭點(§501 II④)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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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hao
偽造文書 侵占,,

大概3年前,我合一名公司員工那名,簡稱A ,前往公司宿舍整理,當時我把鑰匙給他保管,之後我受傷住院,就沒去拿鑰匙。 後來A私自吧宿舍出租,導致宿舍冷氣被拆走,到處都垃圾,這幾天我去整理,發現有租屋房契合約,A男寫甲方的位置,只有名字和電話,2本。證據1 我調閱那時台電繳費單 證據2 1這樣的證據夠嗎? 2還可告他什麼? 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金額會比較多嗎? 有錯字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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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king674780
告偽造文書,地檢會主動筆跡鑑定嗎?

如題,我被冒簽名字,目前已向地檢告偽造文書。 想請問檢察官會主動鑑定筆跡嗎? 我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呢?或者我自己要跟檢察官聲請筆跡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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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h86070167
【問題】規約或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16、37條 內文都提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問題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屬於規約 問題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適用 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 來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決議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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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tom616026
乾...笑死

轉自司法院FB https://i.imgur.com/BFCTxCz.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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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ea83113
有關傷害罪但書規定的疑問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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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wer5asdf34
二手車買賣糾紛

買二手車發現之前有被調里程數這樣能無條件退購車嗎?銀行提前繳清違約金能要求車行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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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ina40199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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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gatcyxu9
中央跟地方民意代表立法

想請問各位 法律有規定議員跟立委在審預算不能針對支出做建議,但為什麼很多民意代表都會說爭取老人年金、育兒津貼加碼等補助?照理不是不行嗎 還是兩者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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