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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1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使嘉諾撒仁愛女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該法團營辦一所名為意大利修院的機構。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嘉諾撒仁愛女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香港會長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Mother Superioress of the Daughters of Charity of the Canossian Institute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在香港所有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3條法團的權力
第a條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b條

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

第c條

將款項投資於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其認為合宜的其他證券、保證或投資項目;

第d條

按其認為合宜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或其他方式,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證券、保證、股份、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

第4條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當其時為上述修會香港會長的人或經妥為授權代表她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所有其他須由法團簽署的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她的受託代表人簽署。

第5條會長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上述修會的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上述修會的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第2條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6條保留條文
13 條

引用此法例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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