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訂立條文,使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一所名為“育嬰堂”及“法國修會”的機構是由該修會營辦的。
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法團條例(Cap. 1046)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訂立條文,使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一所名為“育嬰堂”及“法國修會”的機構是由該修會營辦的。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法團條例》。
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
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香港會長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須以“The Mother Superior of the Sœurs de Saint Paul de Chartres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法團的權力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 —— (a)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b) 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 (c) 將款項投資於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其認為合宜的其他證券、保證或投資項目; (d) 按其認為合宜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或以其他方式,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證券、保證、股份、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
將款項投資於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其認為合宜的其他證券、保證或投資項目;
按其認為合宜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或以其他方式,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證券、保證、股份、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修會當其時為香港會長的人或其獲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所有其他須由法團簽署的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會長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上述修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上述修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